(2025年10月29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将第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依次改为第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五、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删除第一款第四项;将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的安排和要求,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七、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八、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依次改为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十、将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依次改为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者由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名。”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依法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并公布结果。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提名的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十四、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在投票选举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前,主席团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等活动,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
十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与应选人数相等。”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十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十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九、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二十、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二十一、删除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二十二、将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依次改为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
二十三、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
二十四、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十五、增加一章,作为第九章“公布”,包括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一条。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二十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三峡日报》和常务委员会授权的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并在《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二十八、将第九章改为第十章。
二十九、删除第六十条。
三十、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节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