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经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失效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定》(1997年7月23日宜昌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2.《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城区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决议》(1997年9月18日宜昌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3.《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2003年5月17日宜昌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4.《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实施办法》(2009年7月24日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5.《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区社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决议》(2011年3月30日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6.《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年8月2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17年3月20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