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城市大脑建设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3年4月26日,宜昌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宜昌市城市大脑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为进一步弘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于2023年6月8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宜昌市城市大脑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及其说明

  联系电话:6256870

  邮寄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02号 邮编:443000

  电子邮件:ycsrdcwhfgw@163.com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5月8日

  
宜昌市城市大脑建设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更好促进本市城市大脑建设,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建设、运营、管理等以及由此赋能城市数字化、智能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大脑,是以数据资源为核心资源,以算力算法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主要用于城市全域感知、数据汇聚、智能分析决策的城市级综合性数字基础设施。城市大脑由大脑数字底座、数据资源体系、平台和系统、场景应用等要素组成。小脑和微脑是城市大脑的有机组成部分。

  大脑数字底座是汇聚、存储、治理公共数据,为各类应用提供数据和算力算法支撑的数字基础设施。各平台与系统通过大脑数字底座实现互联互通。

  数据是城市大脑的核心资源,经标准化治理,融合各类场景,以共享、开放、交易等方式为城市治理和法治赋能。

  平台和系统是对接大脑数字底座,实现数据融合流动、场景应用多跨协同的数字系统。

  场景应用是指根据城市场景需求,实现特定功能和效用的应用系统。

  小脑是指市直部门、县(市、区)基于城市大脑体系建设,应用于本行业、本区域的综合性数字基础设施。

  微脑是城市大脑赋能基层治理、服务的综合性应用,主要为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社会治理和便民服务提供数字化工具。

  第四条建设城市大脑是本市的重大发展战略。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支持和参与城市大脑建设,全面提升数字素养。

  第五条城市大脑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全市一体、实用管用、共享开放、集约高效、安全可控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大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城市大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顶层设计和整体统筹,有序有效推进城市大脑建设,发挥城市管理决策助手、基层社会治理工具、企业群众服务平台和数字经济产业引擎的作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同推进城市大脑建设工作。

  第七条城市大脑建设主管部门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建设、管理和运营具体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城市大脑建设规划,做好顶层设计;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大脑建设年度工作方案,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建设、使用、运维运营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负责公共数据汇聚、存储、共享、开放、交易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核心平台和重大应用建设和推广使用;

  (五)指导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做好质量管理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场景应用建设、使用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

  (六)统筹做好城市大脑宣传、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本市国家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市大脑建设。

  第九条城市大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推进跨业务、跨系统、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开展公共数据采集,并充分使用,提高效率。使用上级业务系统的,应当争取国家、省级系统相关业务数据本地留存或回流本地。公共数据应当向大脑数字底座归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公共数据治理,确保归集到大脑数字底座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城市大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监督管理。

  气象、交通、公共卫生、市场监管、信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涉及的公共数据,应当按有关规定分级分类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经授权的国有平台公司在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等数据基础制度规定。

  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共享交换和开发利用,应当妥善处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利用的关系。

  第十二条城市大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数据采集、共享、开放、利用、安全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质量、权属等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场景应用建设应当围绕城市安全、社会治理、生活服务、产业发展、营商环境等领域开展建设,突出实用管用好用。涉及多跨场景应用建设时,各行业、各部门应当主动参与、协同建设,最大限度提高场景应用建设质量、应用效果。

  第十四条小脑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大脑总体规划,有机对接城市大脑基本架构,依托大脑数字底座支撑能力,注重物联感知建设,打通系统壁垒,做好数据归集治理,强化核心业务特色应用。

  微脑建设应当根据基层治理、服务需求,做好数据应用和功能建设,强化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城市大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城市大脑安全管理责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护。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安全防护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城市大脑运营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营模式,运营主体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经特许授权的运营主体应当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做好城市大脑运营,构建可持续的发展生态,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依托城市大脑体系,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和治理服务方式改进,推进数字化转型。各级党政干部应当增强数字化素养,提升数字化履职能力。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大脑建设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扶持机制,加强应用推广。

  第十九条 本市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动全社会资源,加强政企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大脑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城市大脑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城市大脑的社会宣传,增强社会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二十一条 本市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大脑建设领域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及实用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城市大脑建设创新型和融合型人才。

  第二十二条城市大脑建设主体应当关注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利益,防范出现数字鸿沟。完善线下服务和救济渠道,保障公民选择服务方式包括传统服务方式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市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等多方参与的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动城市大脑建设和应用领域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

  第二十四条本市辖区内自然人、法人享用城市大脑服务便利时应当履行约定的相关责任。拒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城市大脑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提供服务,直至相关责任履行完毕。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通过“12345”等渠道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和应用城市大脑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提请审议《宜昌市城市大脑建设促进

  条例(草案)》议案的说明 

  ——2023年4月26日在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宜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张绍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宜昌市城市大脑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及依据

  2020年3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杭州城市大脑时指出,让城市更聪明一些、更智慧一些,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构建城市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城市数据大脑建设”。市第七次党代会报告提出“智慧赋能”战略要点,要求加快推进城市大脑建设,赋能城市治理和数字经济发展。

  《宜昌市城市大脑建设促进条例(草案)》是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制定该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智慧城市建设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是落实“十四五”规划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实际行动,是助力城市大脑稳定可持续建设和应用,推进数字宜昌建设,赋能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制定该条例具有可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重要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城市大脑建设立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近年来,国内多个省市就数据管理、智慧城市、数字经济等开展立法实践,《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为宜昌城市大脑立法提供了范例和参考。宜昌城市大脑经过近两年的建设,有较好的实践基础,2022年初通过省政府政务管理办专项评估。相继出台了《宜昌城市大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宜昌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及一系列技术性标准规范,积累了行之有效的建设经验,总体上具备了立法实践基础。

  二、起草过程

  2022年下半年,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建起草专班,全面梳理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及重点问题,细化工作步骤及要求,会同相关方面,积极开展专项调研、《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后,分别召开座谈会,先后邀请相关立法专家以及市直部门、县市区业务行家、技术专家以及基层社区、企业的用户代表、市民代表征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今年3月22至2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国斌同志率城市大脑立法调研组赴杭州、贵阳开展了实地调研考察。经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3月底,向市政府提交了《宜昌市城市大脑建设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由市政府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4月1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主要从城市大脑的功能定义以及在城市安全、城市治理、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赋能作用,对城市大脑的数字底座、平台和系统、公共数据、场景应用、安全管理及政府和部门职责、资金保障、运维运营等方面作了规范,共二十八条。

  第一至五条,分别界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定义、地位作用及建设原则等内容。

  第六至八条为职能职责界定,分别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大脑建设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部门及机构的职能职责。

  第九至十七条明确城市大脑建设的具体要求。第九条至十二条针对数据资源的采集、治理、共享开放、利用和纠纷解决进行规范。第十三条针对大脑场景应用的建设、管理和应用进行规范。第十四条明确小脑、微脑建设要求和内容。第十五条针对城市大脑的安全管理及责任义务进行规范。第十六条对城市大脑运营模式、主体及建设生态进行明确。第十七条明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数字化履职能力。

  第十八至二十二条为保障机制,分别针对资金保障、生态建设、社会宣传、人才建设、公平普惠及关注特殊群体利益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为法律责任,分别针对建立诚信机制、权利和义务以及救济机制进行规范。

  第二十八条为条例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更多 +

图片新闻

更多 +

要闻关注

更多 +

专题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