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宜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决定: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社会建设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社会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原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相同,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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