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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民政府对《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局部调整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对《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局部调整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决定

(2019年12月5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市人民政府对〈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局部调整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草案)的议案》。会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局部调整事项负责依法审批之后,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把《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局部调整情况纳入《宜昌市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组织实施《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

  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持续加强对《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执行情况及其局部调整的监督,确保环境总规的严肃性。

  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2018年12月5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的《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环境总体规划调整的工作规则》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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