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挂职期满,刘伟玲同志提出辞去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接受刘伟玲辞去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丁庆荣到兴山调研化工园区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