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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刘伟玲同志辞去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伟玲同志
辞去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9年8月30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挂职期满,刘伟玲同志提出辞去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接受刘伟玲辞去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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