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0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肖鹏飞同志提出辞去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接受肖鹏飞辞去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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