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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雷涌泉 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18830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雷涌泉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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