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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17年1月10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如下决定:

   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本次大会主席团在市六届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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