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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设立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2016年122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法制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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