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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谭少华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5年724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到退休年龄,谭少华提出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谭少华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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