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2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宜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划定城区生态保护红线的议案》。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区生态保护红线,并就加强城区生态红线保护作出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生态红线保护的意识。城区生态红线包括生态功能红线、大气环境质量红线和水环境质量红线,是保护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底线。当前,我市正处在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的关键时期,划定并加强生态红线保护,有利于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推进科学发展。因此,宜昌城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坚持“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科学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生态红线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把生态红线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二、充分发挥生态红线的保护作用。严格执行《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明确区域功能,对生态功能红线和环境质量红线进行分级管理。对生态功能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实行严格保护,禁止大规模工业和城镇开发活动,保障生态服务功能,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严格环境质量红线管理,对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严格管控,禁止破坏水环境、大气环境功能的行为,维护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安全。统筹协调《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和《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将生态红线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生态红线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大力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建设。要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载体,大力推进“十大生态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功能。要严格对城区山体、水域、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加强河流流域的治理,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大城区“雾霾”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加强城区重点园林绿化项目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率和绿化水平,增强垃圾和污水处理能力。
四、切实强化生态红线的法治保障。市、区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生态红线保护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适时对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的影响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重大建设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作出决议决定,确保生态红线保护的权威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红线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违反生态红线保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