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9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孙光骏同志辞去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孙光骏辞去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