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9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议案》(以下简称《环境总规》)。会议决定,批准《环境总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环境总规》通过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资源利用红线的“三线管控”机制,对全市未来产业布局、城市建设进行顶层设计,指导思想明确,论证充分,特色鲜明。规划内容全面,总体符合全市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要求,符合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环境总规》较好地体现了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对于指导我市今后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会议强调,要切实维护《环境总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环境总规》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并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随意改变《环境总规》,执行中确需局部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