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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区生态建设的决定(2014年5月30日通过)

2014年530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生态建设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几年来,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但必须看到,当前我市城区的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还不相适应,与市委提出的建设“既大又强、特优特美”的现代化特大城市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同时,宜昌作为三峡工程所在地、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任务更加艰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城区生态建设,动员全社会参与共建和保护生态环境,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的理念。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当前,宜昌正处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资源环境约束趋紧,节能减排任务繁重。一些地方生态系统退化,水体、大气、土壤等污染加重。因此,加强生态建设,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已成为全市上下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宜昌城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市场决定取舍、绿色决定生死、民生决定目的”的“三维纲要”,把生态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把宜昌城区建设成为发展空间集约高效、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生活空间宜居舒适、社会空间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

  二、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市人民政府要将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完成《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和《城区生态建设规划》,明确区域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结构,形成与主体功能定位相适应,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格局、产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各区人民政府要把生态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生态建设的有效措施。市、区两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强化生态建设的刚性约束,把各项任务和要求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完善工作思路,找准科学路径,提高统筹协调能力,扎实有效地抓好规划实施和落实。

  三、大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载体,大力推进“十大生态工程”建设,有效维护和修复生态系统整体功能。要加强城区环境保护与治理,严格对山体、水域、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监管;强化水源水质保护,加强对机动车尾气、工业烟尘废气、居民生活燃煤及油烟、道路及工地扬尘、烟花爆竹燃放等的专项治理,加大城区“雾霾”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加强城区重点园林绿化项目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率和绿化水平,增强垃圾和污水处理能力。

  四、改革创新生态建设的体制机制。要成立全面加强城区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负责、企业自律、全民参与的城区生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要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价格和收费等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发展绿色经济,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要完善统计评估指标体系和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增加考核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单位GDP地耗降低率等生态环境指标,不断完善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五、切实强化生态建设的法治保障。市、区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生态建设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适时对生态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作出决议决定,确保生态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清洁生产与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增强其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力度、改革力度和监管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容量底线,严禁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律和政策的开发活动,严肃查处一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市、区两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环境资源、生态建设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建设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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