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4日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许可拘留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光权的请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决定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向光权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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