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0日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俊刚同志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刘俊刚同志辞去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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