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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裴缜代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08年7月25日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由裴缜代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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