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5日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胡兴儒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胡兴儒辞去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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