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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08年3月6日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定于2008年3月26日在宜昌市城区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宜昌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的报告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宜昌市200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8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7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8年市级预算;
    (四)听取和审查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补选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八)补选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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