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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周登品同志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05年5月28日宜昌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根据周登品同志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宜昌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决定:接受周登品同志辞去宜昌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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