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4日宜昌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根据黄利鸣同志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宜昌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利鸣同志辞去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丁庆荣到兴山调研化工园区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