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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振有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03年2月17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振有同志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宜昌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振有同志辞去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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