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7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振有同志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宜昌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振有同志辞去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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