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机构沿革(一)

   第一章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党领导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人民管理地方国家事务。1980年到200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时期。1981年设立市级人大常委会,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宜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努力使本行政区内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一般情况下,会议于第一季度举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两个月内,由上届人大常委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文革"期间受到严重破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恢复和不断完善。九十年代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方面是:一、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工作;市政府的计划和财政部门,受政府委托向会议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经代表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二、提出议案和审议议案。会议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主席团提交大会表决。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对全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三、选举、罢免和接受辞职。会议选举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请求;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四、询问、质询、调查委员会。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代表团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五、代表发言和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邀请在宜的应届全国、湖北省人大代表、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正在举行全体会议的市政治协商会议全体列席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7月-1956年12月,共召开4次会议。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6年12月-1958年6月,共召开3次会议。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8年6月-1961年12月,共召开5次会议。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1年12月-1963年7月,共召开2次会议。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3年7月-1965年12月,共召开3次会议。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5年12月,共召开1次会议。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8年月1月成立工农兵"三结合"宜昌市革命委员会,后被认定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1978年11月-1981年2月,共召开1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于1978年11月25日至28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通过市革命委员会主任张健所作的《解放思想,加快步伐,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奋勇进军》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届革命委员会主任张健和副主任6人,委员41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1年2月-1983年3月,共召开3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于1981年2月20日至25日召开,代表250人。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设立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宜昌市革命委员会,恢复宜昌市人民政府;选举产生市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朱青,副主任陈义炳、王冰(女)、亢宏才、亓连三、李永发、杨实舜,委员马苍石、文振藻、卞肇义(女)、龙鸣、冯锦卿、宋惠、宋景隆、李民、陈传江、苏志爱、肖铁生、张端英、郑光恺、狄成祥、杜远金、范世英(女)、岳忠权、曹积成、林秀彬、鄢国培;选举市人民政府市长郝逢武,副市长倪忠俊、徐行、王维顺、汪敬祖、王重农、卞周钰;选出市法院院长王振声和市检察院检察长杨守朴。

   第二次会议于1982年3月16日至19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工作算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审议《提案审查报告》。

   第三次会议于1983年3月22日至26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上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和《本次会议提案审查报告》;选出出席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马玉成(回族)、马苍石(回族)、冯锦卿、田英、汤正义、严文格、杨明尧、李永模、吴雅(女)、肖银玉(女)、何三荣(女)、张怀玉、张裕林、陈义炳、陈广洲、陈祖珍(女)、陈继烈、陈笑霖(女)、罗军(女)、郝逢武、侯文理、姜振孝、曹金祥、崔传礼、葛立民25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4年5月-1987年3月,共召开4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5月3日至7日召开,代表254人。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上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和《本次会议议案审查报告》;(从此"提案"改为"议案");选举产生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郝逢武,副主任陈义炳、王维顺、汪敬祖、常立柱、冯锦卿、杨浩忠,委员马苍石、王正国、王有前(女)、卞肇义(女)、冯中衡、朱正懿、陈传江、李显明(女)、吴宪征、苏志爱、宋景隆、杜远金、范世英(女)、林天枫、金正红、岳忠权、袁家希、梁继坪、顾国钧、黄洪一、曹积成、彭彦(女)、鄢国培、谭联喜;选举市人民政府市长王重农,副市长倪忠俊、谢远照、吴雅(女)、颜钟一、崔传礼;选出市法院院长余庆富和市检察院检察长杨承忠。

   第二次会议于1985年3月26日至28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审查报告》;补选人大常委会委员尤竹君、李其木、吴培德。

   第三次会议于1986年3月13日至17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次会议于1987年3月12日至15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审议《上次会议议案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审查报告》。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8年1月-1991年12月,共召开4次会议。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87年11-12月选举产生。

   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1月16日至21日召开。代表222人。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上次会议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审议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审查报告》。选举产生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郝逢武,副主任王维顺、汪敬祖、崔传礼、李春华、幸丹凤,秘书长吴宪征(土家族)和委员王淑珍(女)、朱正懿、杨天梅(女)、陈太长、李克、李华章、吴培德、张开明、张世栋、张兴本、张锡成、张琼龄、肖昌发、宋景隆、屈耀富、高宏准、秦燧泉、顾国钧、梁继坪、韩文炎、黎廷芳(女);选举市人民政府市长罗清泉,副市长倪忠俊、谢远照、景学镇、符利民、肖道根;选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余庆富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雷森策,选出出席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叶炳辉、王广礼、王启华(女)、王幼贤(女)王琼敏(女)、王肇棠、刘莲香(女)、刘康明、汪家发、苏孔光、李桦、谢允坚、罗永秀(女)罗兴邦、宛四安、祝立生、侯文理、倪忠俊、郝逢武、姜恺、姜振孝、崔延平、崔传礼;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本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3月13日至18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3月13日至17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3月12日至17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听取了《关于宜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草案)的说明》,通过了《宜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决议》。会议补选粟凯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泽兰、汤涛、张连生为常委会委员;会议通过粟凯兼任第十一届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1992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宜昌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同年8月各县(市)区人代会和驻宜解放军军人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宜昌市一届人大代表495名。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1992年9月-1996年2月,共召开5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于1992年9月12日至15日召开。代表495人。市委书记艾光忠在开幕式上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筹备组成员郝逢武所作的《关于宜昌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筹备工作报告》;会议还听取了市政府李宗柏所作的《关于动员全市人民齐心协力支援三峡工程建设的报告》,通过了《宜昌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动员全市人民齐心协力支援三峡工程建设的决定》。选举产生地市合并后的市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复武,副主任徐春浩、谢远照、周云焕、吴承富、粟凯、李国普、戴振声、李家余、王治山、龚尚华、邓启勋、江秀芳(女),秘书长李国普(兼),委员邓联合、刘康明、刘德法、杨云峰、李善林、肖昌发、吴建查、何业枞、汪正江、张万里、张正安、张兴本、张鸣谦、陈祖庆、林奇青、林家瑜、范钟明、易继纯、罗官章、周大斌、周友金、赵先觉、侯广忠、秦燧泉、郭汉惠(女)、郭泗溢、龚福达、傅继涛、廖达凤(女)、廖智轩;选举产生本届市人民政府市长罗清泉,副市长刘克毅、张子仪、符利民、吴雁雁(女)、肖道根、李宗柏、杜云生、朱常渭;选出市法院院长余庆富和市检察院检察长雷森策;会议通过了设立六个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同时通过了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汪正江,副主任委员付显铭;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康明,副主任委员郭泗溢;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春浩(兼),副主任委员肖昌发;城镇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家余(兼),副主任委员林家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承富(兼),副主任委员陈祖庆;民族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秦燧泉,副主任委员李善林。

   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3月8日至13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宜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草案的说明》、《财政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 选出出席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马振祥、马骏、王少愚、王守宏、王连东、王作栋、王金玉(女)、王金建、王学惠(女)、王炳南、方立红(女)、邓中银(女)、艾汉金、艾光忠、宁邦彦、朱楚生、向珍英(女)、刘红星(女)、刘明新、杨宗焱、杨浩忠、吴淑光(女)、何劲豪、佘培兰(女)、邹学勤、应代明、张业玉、张治国、陈可元、陈代英(女)、陈华远、陈行镐、陈宏炳、陈范洪、陈晓艳(女)、陈登蓉(女)、陈毅、林春水、易行运、罗兴邦、罗清泉、周大仁、周坚卫、赵复武、胡光德、胡泽玉、钟书樵、侯君莲(女)、郭玉吉(女)、郭汉惠(女)、陶作美、黄家春、曹诗芬(女)、龚尚玉、龚超、傅纯诚、鄢国培、雷元海、薛传喜、戴维新(女)、瞿蓓莉(女)。

   第三次会议于1994年3月7日至11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审议通过《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次会议于1995年2月11日至15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郭远章为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

   第五次会议于1996年2月27日至3月3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宜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补选柏世友为市一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少愚为常委会秘书长,朱吉荣、张天文、周登品为常委会委员;接受李国普辞去兼任的常委会秘书长、范钟明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3月-2002年4月,规定代表名额400名,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给宜昌增加代表名额12名,届中共有代表412人,共召开6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于1997年3月25日至31日召开,396名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选举产生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复武,副主任柏世友、张子仪、符利民、肖道根、李家余、江秀芳(女)、赵君礼,秘书长王少愚,委员王光元、王祖谟、王肇华、车国荣、邓立新、甘泽清、田太富、冯淑珍(女)、匡天文、朱吉荣、邬永坤、刘明国、李作志、李泽泉、李善林、杨诗亮、别必雄、张天文、张兴本、陈如意、周登品、梅峰、黄利鸣、龚福达;选举本届市人民政府市长孙志刚,副市长郑广玉、吴雁雁、张建一、朱常渭、王传豪、张为民、贾庆生;选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兆满和市检察院检察长李早湘。

   第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3日至15日召开。选出出席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马宏彦、王正、王万修、王先斌(土家族)、王学惠(女)、王恒意、文志英、艾苍松、叶兆清、田震亚、宁本新(女,土家族)、刘利人、刘长建、刘志红、孙志刚、杨保平、苏达奇、李玉修、李亚隆、李华雄、李盈奕(土家族)肖振斌、别必雄、应代明、汪定国、沈虹光(女)、张正军、陈行镐、陈秉林、罗清泉、金梅(女)、周水舟、周坚卫、周其斌、周登品、郑超、孟美蓉(女)、赵复武、姜萍(女)秦宏灿、袁振华、高传江、黄传喜(土家族)、望蓉(女)、望开东(女)、蒋祝平、蒋再英(女)、韩永、韩靖忠、曾宪荣、蔡宏柱、廖达凤(女)、谭徽在(土家族)、戴维新(女,回族)。

   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2月14日至19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补选朱守纪、刘仁新、李忠信、邹旭昌为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四次会议于1999年2月27日至3月3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次会议于2000年2月24日至28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甘家宽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补选杨正谋、陈汝斌、龚尚玉为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王振有为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

  第六次会议于2001年2月24日至28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宜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李和奎为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补选齐福堂、杨明德、袁春堂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常委会组成及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宜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81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1年3月1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启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从第十一届起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副主任与委员之间增选常委会秘书长1人。常委会委员分驻会和不驻会两类。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22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24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1人,副主任5人,秘书长1人,委员21人。

  1992年3月27日,地市合并后的新的宜昌市人大常委会筹备组成立。筹备组的使命是依法组织宜昌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筹备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8月底县市区和解放军选举市级人大代表工作结束,9月中旬召开宜昌市第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组使命结束。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委员30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1人,副主任7人,秘书长1人,委员24人;

   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在本行政区内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七)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十)根据市委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十四)决定授予市级荣誉称号;(十五)法律规定的其它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二、常委会制度建设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制定《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代表和处理代表意见的暂行办法》,第4次会议制定《宜昌市人民代表提案工作暂行规定》;10次常委会通过《宜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暂行办法》。1982年12月,经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颁布实施,人大自身建设开始纳入法制轨道。人大常委会按照《组织法》对《常委会任免工作暂行办法》等制度进行了及时的修正。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根据宪法和组织法制定《宜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全文分会议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表决5章32条。议事规则的制定,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1992年地市合并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新时期新的形势和市领导县新情况的要求,一届人大常委会1次会议及时地制定了《宜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规则分为总则、常务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和附则五章,共22条。议事规则的制定使新的宜昌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制度化,法制化。8次会议通过《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守则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守则共13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规定。8次会议审议了《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讨论稿)》,并决定将此《规则(草案)》提交第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二届人大常委会1次会议认为一届人大常委会1次会议通过的《宜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经过5年的试行,对建立常委会正常的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适当的修改,会议通过了《宜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同时,会议结合新的形势,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也进行了适当的修改。3次会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一届、二届人大常委会除制定了上述议事规则、守则外,还制定了各方面的工作办法:(一)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二)市人大常委会同全市人大代表联系办法;(三)市人大常委会代表持证视察实施办法(四)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办法;(五)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七)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办法;(八)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九)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反馈试行办法;(十一)市人大常委会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十三)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十四)宜昌市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十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职责及活动办法。

   三、代表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后,用多种方式开展与上级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每届市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即按就近、活动方便的原则以行业和单位编成若干代表活动小组,选出组长、副组长,按季或按月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组织学习、研讨工作、进行视察、联系选民等)。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第十一届人大之后,市人大代表分代表团,代表团下分代表活动小组。常委会工作机构为代表团聘请联络秘书,为代表活动小级聘请联络员,由此形成代表联系网络。与此同时,在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也成立联合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确定联络员。1992年《代表法》颁布执行正值地市合并,新的宜昌市的市人大代表分布更加广泛,代表联系任务加重,但代表联系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1次会议决定成立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结合贯彻《代表法》大力宣传人大代表的地位和职权,制定了代表联络工作办法和代表持证视察实施办法,及时了解、解决代表执行职务中的困难;将全市人大代表编为64个小组,形成代表联系网络,制定代表联络责任制,要求联系点、联系人、联系数量三落实。统一规定将每一位代表的活动经费增加到一年200元。1993年8月在当阳召开全市代表工作会议,对市领导县新体制下的代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推广县级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和乡镇人大代表评议"七站八所"的经验。1995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在枝城召开全市人大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枝江、当阳、秭归、兴山、伍家岗、点军等县市区做好代表联络工作的经验。表彰认真履行代表职务,办好一个厂,搞好一个村,带动一大片,致富一方人的先进代表典型。二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直接听取"一府两院"关于法律实施及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的安排工作性质相关、对活动内容比较熟悉的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调查活动。2000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代表工作暂行办法,对代表参政议政、代表与选民联系、代表培训、代表执行职务保障、代表脱产活动时间、代表执行职务时的工资和待遇、代表列席会议、代表检查、视察工作等都依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代表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1992年以前为代表联络科)给代表发放专用信封和邮票,以通信方式加强与代表联系,对代表来信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转办、督办,作出答复。印发全国、省两级人大代表通讯录,为代表联系提供方便。(二)由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信访科接待代表来访,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三)编印《公报》、《人大工作通讯(宜昌人大)》和《代表工作简报》、《代表建言》等刊物、简报,及时交流信息;给代表每人订阅省人大常委会编印的《楚天主人》杂志,按期寄送给代表,供代表了解情况、学习参考。(四)将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转达给提议代表,沟通提议代表与办理部门之间的意见反馈,直到代表满意。(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联络工作会议。(六)建立常委会领导代表接待日制度。十一届、一届、二届人大常委会,每月20日为代表接待日,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驻会委员,轮流接待代表来访,并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办理,限期答复代表。

   四、与县乡人大的联系及指导县级人大换届

   加强与县乡人大联系,推进基层人大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全市人大工作水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及各专、工委、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分工和职责,加强与县市区人大的工作联系,针对人大制度建设中的共同性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县乡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地方人大理论探讨;邀请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利用组织召开主任座谈会等形式交流信息,互相学习;通过编发《宜昌人大》、《动态与信息》总结收集县乡人大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动态。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在第12次会议、第17会议作出决定,对县乡两级人大五年来的人大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大工作者进行表彰。

  1986年12月,国务院批准宜昌市设立西陵、伍家岗、点军三个区。市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7月至10月指导了区人大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1990年9月至11月,区、乡人大第一次换届,宜昌市委转发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市区、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指导区乡两级顺利完成了区乡换届选举工作。1993年7月,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宜昌市1993年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成立换届领导小组,9月上旬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通过充分准备,广泛深入地教育宣传发动;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检查,及时指导,实行市领导县新体制后的第一次县乡换届选举取得圆满成功。1998年,常委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做好换届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在1998年年底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决定,向市委写出《关于1998年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并先后深入到12个县市区和部分乡镇、街道了解情况,加强指导,解决县市区反映的选民登记难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选举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传达有关精神,通报工作动态,推广工作经验。12月中旬,全市各县市区都依法顺利选出了新一届人民代表。

   五、群众信访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接待市人大代表来信来访,九十年代初期,群众向人大常委会来信、来访快速增多。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到二次会议之间(1992年),市人大常委会收到群众来信100件,接待群众来访30人次。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到二次会议之间(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827次,到1999年全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达到900人次,其中涉及司法方面的有600多人次。为了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处理办法,认真受理公民的申诉、检举和控告,督促重点信访案件的办理,1997年常委会代表联络信访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制定了信访接待处理办法。1999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全市人大信访工作座谈会,交流全市人大信访工作经验,明确新时期人大信访工作任务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宜昌市公民(城区)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凡年满18周岁,持有宜昌市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六、议案、建议办理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依照法定职权对全市各方面工作向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10人以上联名或各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以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则可向大会提出议案。九届人大期间,大会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大会秘书处下设提案组,负责收集整理提案,草拟《提案审查报告(草案)》经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后提请大会主席团通过,再提交大会通过。会后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类函转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以前,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统称为"提案"。第十届人大将"提案"改为"议案",并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开,分别处理。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工作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进行。第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起,不再设议案审查委员会,但大会秘书处仍设议案组,负责具体工作。地市合并后的一届人大二次会议起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联名所提出的议案是否立案的草案。一届人大二次、三次、四次、五次会议大会主席团通过《对议案和建议的规定》,指导大会期间议案和建议的提出;五次会议还通过《关于宜昌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二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对议案的提出、审查、立案、办理及报告作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也从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时间、回复代表等方面进行规范。两个办法的实施更好地保证了人大代表依据法律参与管理本级国家事务的权利。1994年10月,市常委会召开全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座谈会,传达全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进一步办理好代表建议的工作措施。1996年下半年,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届人大会议以来议案和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搬迁果园路集贸市场、偿还伍家岗区伍家乡4个村建设征地费、赔偿宜昌县等地带病的"文旦柚"树苗损失费等代表通过议案、建议反映多年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历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及建设、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如下:

   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案349件,按内容划分为11大类交有关方面办理。九届二次会议代表提案328件,全部由市政府办理。九届三次会议提案417件,经整理归纳立案47件,全部交市政府办理。

   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议案提出、确定的规定处在完善之中,尚未建立"立案"程序,代表们提出的议案不管多少件,都作为议案处理。这次会议共提出议案128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78件;二次会议提出议案14件,建议和意见113件;三次会议提出议案10件,建议和意见146件;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大会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从此人代会的议案处理纳入了法律程序。这次会议收到议案21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14件。经大会通过立案议案3件:冯永发等10位代表提出的《加强宜昌市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案》、范庭元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成立宜昌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案》、李其木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成立宜昌市工读学校案》。其余18件议案改作建议处理。会后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均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

   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1988)收到议案42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19件。经大会通过立案议案3件:韩德锋等17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长江南北两岸邮政通讯难案》、罗勒新等23位代表提出的《加强伍家岗城市配套建设以适应市工业区发展需要案》、王启华等28位代表提出的《尽快兴建全市副食品基地改善市民生活案》。其余39件议案改作建议处理。会后两议案同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并转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

   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1989)收到议案25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25件。经大会通过立案议案2件:米兆福等16位代表提出的《为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将地方法制建设纳入轨道案》、张德林等23位代表提出的《要求解决城乡联办企业遗留问题案》。其余23件议案改作建议处理。会后3件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理,2件议案和其余建议、批评和意见均转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1990)收到议案14件,建议、批评和意见92件。大会未通过立案议案,代表所提14件议案均改作建议处理。会后经市人大办公室分类转交市人大常委会办理4件,市检察院办理1件,市军分区办理1件,市委宣传部办理2件,其余98件建议、批评和意见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各机关、部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都很认真,做到专班、专人、专项办理,按时完成,逐件及时答复代表。

   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1991)收到议案8件,建议、批评和意见87件。大会未通过立案议案,代表所提8件议案均改作建议处理。

   地市合并后的新的宜昌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1992)未有议案,共收到代表建议18件,截止12月底,全部办理完毕并分别答复代表。

   一届人大二次会议(1993)收到议案3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272件。大会未通过立案议案,代表所提30件议案均改作建议处理。在302件建议中,人大常委会办理7件,市政府办理294件,法院办理1件。截止1993年9月底,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和正在解决之中的222件,占73.5%,限于条件无法解决并向代表说明原因的37件,占12.3%,作为有关部门工作参考的43件,占14.2%。

   一届人大三次会议(1994)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议案3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71件。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将任平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在全市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和不记名人身保险的议案》,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后审议,提出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法制委员会提出,此议案分作两部分处理:一是在全市设立 "见义勇为基金";二是设立"不记名人身保险"暂不列入。经主任会议同意,议案交市政府办理。市政府拟定了《宜昌市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章程(草案)》,并筹集(募集)资金25万元。其余35件议案改作建议处理。20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政府组织45个部门(单位)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办理完毕,所提问题到截止时间解决或基本解决的125件,占60.7%;正在解决或列入解决计划的38件,占18.4%;因政策原因和客观条件所限未解决的26件,占12.6%;留作参考的17件,占8.3%;代表在闭会期间所提建议16件也全部办理完毕。

   一届人大四次会议(1995)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议案43件,建议、批评和意见97件。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将张天文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拆除人工河草埠湖、枝江段行洪障碍的议案》,交市人大农村经济委员会会后审议。农村经济委员会审议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作为议案交市政府办理。市政府水电局等单位筹资70万元办理落实,全部洪障于1996年汛期前拆除。常委会对议案办理十分重视,交办前进行了现场调查,办理中听取有关方面的汇报。其余41件议案改作建议处理。139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所提问题到截止时间解决或基本解决的68件,占49%;正在解决或列入解决计划的43件,占31%;因政策原因和客观条件所限不能解决的17件,占12%;留作参考的10件,占7%;代表在闭会期间所提建议30件也全部办理完毕。

   一届人大五次会议(1996)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议案29件,建议、批评和意见72件。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将文万照等3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适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议案》(议案第1号),陈义章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统一编制街、巷名称和门牌号码的议案》(议案第2号)交由市人大民族外事侨务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分别审议。两件议案经专门委员会审议和主任会议同意立案交市政府办理。两议案到1996年底办结,办理结果达到代表满意。其余27件议案改作建议处理。99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所提问题到截止时间解决51件,占52.6%;正在解决或列入解决计划的38件,占39%;不能解决的4件,占4%;留作参考的4件,占4%;代表在闭会期间所提建议32件也全部办理完毕。

   二届人大一次会议(1997)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议案4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78件。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将申建国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议案》交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其余39件议案改作建议处理。经财经委员会审议和主任会议同意议案立案并交市政府办理。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宜昌市乡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市交通委员会拟定了全市乡村公路建设总体规划和资金筹措计划,乡村公路建设步伐加快。217件建议、批评和意见除教育方面的一件逾期办结外,其余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所提问题到截止时间解决94件,占43.3%;正在解决或列入解决计划的93件,占43%;受政策客观限制不能解决的27件,占12.4%;留作参考的3件,占1.4%。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信访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就建议办理情况向代表发出征求意见单,共收回征求意见单254份,对建议办理表示满意的247份,不满意的6份,未表明意见1份。代表在闭会期间所提建议10件也于年底前全部办理完毕。

   二届人大三次会议(1998)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议案35件,建议、批评和意见99件。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将望开伟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公厕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议案》(第1号议案);叶兆全等10名代表所提出的《关于统一规划、统一步调促进大宜昌旅游资源整体开发的议案》(第2号议案)交由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审议;其余33件议案改作建议处理。第1号议案经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主任会议同意后,交市政府办理。市政府对环卫规划进行了修编,新建和改造了一批公厕,在街道上安装了46块公厕导向标志,对101座重点地段的公厕加强了管理。第2号议案经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主任会议同意后,交市政府办理。5月,市旅游局代表市政府进行答复。为了办好这个议案,市政府组织人员赴外地学习考察,聘请清华大学、北京旅游学院编制市旅游总体规划,调整旅游业发展委员会并明确职能,进一步加强《旅游管理办法》和《发展旅游业的通知》的贯彻落实。代表对两个议案的办理是满意的。132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到9月底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到截止时间解决70件,占53%;正在解决或列入解决计划的46件,占34.8%;受政策客观限制不能解决的10件,占7.6%;留作参考的6件,占4.6%。有5件建议的办理代表不满意。对代表不满意的建议,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后对这些代表进行再次答复和走访。

   二届人大四次会议(1999)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议案24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33件。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建议将24件议案全部作为建议处理,与其它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交相关单位办理。157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市政府办理155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2件,市人民检察院办理1件。市政府52个部门和单位参加办理,到9月底,155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理完毕并回复代表。所提问题到截止时间解决69件,占44.5%;正在解决或列入解决计划的64件,占41.3%;不能解决的16件,占10%;留作参考的6件,占3.9%。代表对呼机收费、某些乱收费、西陵口腔医院更名、城区婚前医学检查等4件建议的办理不满意。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3件建议,代表要求对两个已经审结的经济案件进行重审,法院和检察院认真研究了代表的要求,认真调卷复查,并与相关下级法院、检察院进行认真分析,认为两个案件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原判予以维持。法院、检察院将此情况答复代表,代表表示比较满意。

   二届人大五次会议(2000)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议案3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45件。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将望开伟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把建设和保护城区永久性绿地列入全市法制建设的议案》立案,经主席团审议后列入大会议程。大会通过了这项议案,交由市政府办理。其余29件议案改作建议处理。3月,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此议案的办理,责成园林局提出具体办理意见。9月,市政府副市长刘旭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办理情况。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关于保护城区公共绿地的决定》,并通过第一批对城区夷陵广场等16块绿地实施永久性保护。174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市政府办理170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3件,市共青团办理1件。市政府55个部门和单位参加办理,到9月底,17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理完毕并回复代表。所提问题到截止时间解决68件,占40%;正在解决或列入解决计划的80件,占47%;不能解决的15件,占9%;留作参考的7件,占4%。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3件建议,其中涉及两个案件的重审,办理结果是一个案件重审,一个案件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代表对建议的办理表示满意。共青团作为社会团体,首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建议内容为"继续实施希望工程,巩固普九成果"。共青团从加强宣传、适时开展相关救助活动、加大希望工程管理力度三个方面的工作答复代表,代表表示满意。

   二届人大六次会议(2001)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议案31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45件。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建议将31件议案全部作为建议处理,与其它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交相关单位办理。17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市政府办理173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3件。市政府58个部门和单位参加了建议办理,建议办理之前提出了办结率100%,见面率100%,满意率98%的目标。到9月底全部办理完毕,基本上实现了这一目标。所提问题到截止时间解决70件,占40.5%;正在解决或列入解决计划的78件,占45.1%;不能解决的19件,占11%;留作参考的6件,占3.4%。有3件建议代表不满意进行了再次办理,但代表仍不满意,这3件建议的内容是,要求市政府担负部分居委会经费;对下岗的省级三好学生进行再安置;取缔劣质客运站点。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3件建议中,代表满意的2件,不满意的1件。

   七、理论宣传

  1995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市地方人大理论工作研究会,11月召开首届地方人大工作理论研讨会,此后,每年召开研讨会一次。1981年3月起,市人大开始编印《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此后从未间断,至2001年12月,共印发常委会公报129期。1984年8月,常委会办公室编印《工作通讯》作为常委会机关的宣传刊物。1992年地市合并后,创办刊物《宜昌人大工作》,1993年3月28日出版第一期;1996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宜昌市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向市新闻出版局申报,市新闻出版局以"宜内许可证37号"批准为正式期刊(双月刊)。同时还有"主任会议纪要"、"情况反映"、"动态与信息"、"代表建言"等形式传达信息,交流工作,反映问题,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市级新闻单位比照省级人大新闻宣传的规格,认真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宣传工作,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从1993年1月起设立全市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奖,每年评选一次,截止2001年,共评选九届,评出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获奖作品近300百多篇。

   第三节 依法行使职权

   一、依法对"一府两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1、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否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遵照执行,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权。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市九届、十届、十一届;新的宜昌市一届、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十分重视本行政区的法制建设,每年都听取和审议 "一府两院"执法、法制建设、社会治安、普法教育等方面的报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决定、决议,号召人民学法用法,监督"一府两院"依法办事。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新宪法,市人大常委会立即通过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议》。决议指出,"新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根本大法,是我国在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决议要求对新宪法的学习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久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全市社会治安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市人大常委会还作出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决议》。"一五"普法、"二五"普法、"三五"普法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相关工作的报告、规划和工作重点。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向全市人民普及法律知识的决议》、《开展第二个普法教育的决议》、《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立即组织学习贯彻。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颁布实施,使人大代表履行职权和义务进一步法制化。市人大常委会结合贯彻《代表法》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10周年,人民代表大会成立40周年,开展一系列的普法学法活动,要求"一府两院"报告政府法制建设、法院执法工作,检察院执法工作情况,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座谈和开展民族工作执法检查。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决议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全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行为准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用法律规范、引导、保障和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全面推进各种事业的依法治理,把全市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为了推进"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依法管理水平,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的贯彻实施,通过《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议指出,要强化全体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努力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素质,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实现普法工作目标。

   2、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其他重要文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1994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对市政府、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的通知》,并开展一系列的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相关专委,对市政府《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宜昌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宜昌市信访处理暂行办法》等政府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对审查出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了处理意见。1995年对市政府《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了审查。中共十四大之后,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是深化改革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一致要求。人大常委会从法制建设的不同方面加强对"一府两院"行政和执法的监督,结合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监督政府清理、修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1996年上半年全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共清理规范性文件2400多件,废止99件,修改146件。1997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司法监督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从对司法干部、司法活动、规范性文件、具体个案等方面的监督经验进行了总结,对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原则和方法等进行探讨。2000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要求"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遵照执行。办法要求: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解释权的机关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则和补充规定所作的解释,在发布后的3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在通过的决议、决定公布30日之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该规范性文件,或者责成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并报告结果。

   3、监督市人民政府是否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从1981年市人大常委会设立起,每年上半年工作结束之后,市人大常委会都要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情况的报告和上一年的财政决算和本年度的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形成决议。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的报告。将工业总产24.2亿调增为25.5亿,农业总产值3410万元调减为2400万元。这是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人代会通过的"计划"作重大变更。1997年12月,市政府提出对1997的财政预算进行调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听取和审议了财政局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调整预算的报告和方案,同意在年初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收入额度53800万元不变的情况下,调增预算支出628万元。1998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宜昌市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办法对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命令等法定职责,作出了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的规定。

   4、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活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从市人大常委会设立起,每年上半年过后,市人大常委会都要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半年的工作报告。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治安和青少年犯罪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1983年下半年到1984年9月,公安部门进行了两个战役的严厉打击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听取关部门关于整顿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情况的报告和汇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情况报告。地市合并之后,民主法制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大及

更多 +

图片新闻

更多 +

要闻关注

更多 +

专题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