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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主持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所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宜昌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补选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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