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9日,宜昌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为进一步弘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三审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于2026年5月30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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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关陵的保护管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关陵的保护管理以及关圣文化的传承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关陵,是指位于宜昌市当阳市关陵路147号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关陵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墓葬、古建筑、金石碑刻、匾额楹联等文物;
(二)古树名木;
(三)当阳关陵庙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关陵的历史风貌、传统空间格局。
第四条 关陵的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关陵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关陵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宜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陵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关圣文化传承利用纳入全市文旅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陵保护规划的指导和协调;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发展和改革、教育行政、民族宗教事务、公安、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关陵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工作。
第六条 当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关陵保护规划,履行关陵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的属地责任。
关陵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关陵的日常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工作。
第七条 当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关陵保护管理、关圣文化传承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统筹各类渠道资金,保障保护经费投入。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关陵保护管理、关圣文化传承利用捐赠资金。
关陵保护管理、关圣文化传承利用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关陵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划定、公布,设置界桩和保护标志。
第九条 关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文物保护档案,配备消防、安防、防雷等设施,开展环境与病害监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关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关陵进行保养,对文物本体和保护设施进行日常监测维护。需要修缮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保养和修缮工作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关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安全保护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二条 在关陵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规模、体量、高度、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关陵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关陵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对危害关陵安全、破坏关陵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第十三条 在关陵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拓印关陵古石刻;
(二)损毁保护标志;
(三)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
(六)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宜昌市、当阳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关圣文化史迹”联合申遗城市的交流合作,协同开展保护管理、价值挖掘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宜昌市、当阳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支持关圣文化活化利用,推动关圣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关陵旅游开发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第十六条 支持关陵保护管理机构创新文物展示方式,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关圣文化相关资料的挖掘、搜集、整理、研究和阐释。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关圣文化研究、展示、推广、交流等活动,传承弘扬当阳关陵庙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开发文创产品和旅游项目等方式,参与关陵的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的传承利用活动。
第十九条 对为关陵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当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当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关陵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损害关陵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修缮关陵,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关陵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拓印关陵古石刻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
(二)损毁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五)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六)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关陵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与关圣文化相关的玉泉山显圣处石望表、显圣碑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4月29日在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宜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袁中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3月5日上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审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审稿发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市人大暨三峡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并在宜昌人大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组织相关部门多次对草案二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二审稿修改稿。
3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赴当阳市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并征求意见建议。3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审稿修改稿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3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斌带队,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报条例立法相关情况。4月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暨三峡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组织召开条例立法中评估研讨会,听取有关专家对草案二审稿修改稿的评估论证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征求来的各方面意见再次对草案二审稿修改稿进行研究完善,形成草案三审稿(讨论稿)。4月15日,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对草案三审稿(讨论稿)和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讨论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有些委员提出,建议增加关陵地理位置表述;有的专家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关陵的具体位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在适用范围一条增设一款,明确“本条例所称关陵,是指位于宜昌市当阳市关陵路147号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草案三审稿第二条)。
二、关于保护对象
有些委员提出,保护对象中应当增加“当阳关陵庙会”;有的专家提出,保护对象中应当增加“古墓葬”;有的专家提出,关陵的历史风貌和传统空间格局也应予以保护;有的专家和单位提出,草案二审稿中保护对象的表述层次不清,建议分项表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将关陵保护对象分四部分内容表述:一是古墓葬、古建筑、金石碑刻、匾额楹联等文物;二是古树名木;三是当阳关陵庙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四是关陵的历史风貌、传统空间格局(草案三审稿第三条)。
三、关于保护管理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中保护措施不够全面具体,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增加监督相关内容;有的单位提出,应当加强源头管控,增加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应依法提前报批的内容;有的专家提出,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建设控制地带内已存在的与关陵历史风貌不相协调建筑物的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符。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根据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对保护措施进行充实完善,明确关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消防、安防、防雷等设施,开展环境与病害监测;应当定期对关陵进行保养,并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应当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草案三审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增加监督相关内容,明确当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当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关陵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草案三审稿第二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明确在关陵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时规定对危害关陵安全、破坏关陵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草案三审稿第十二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专家提出,应当明确擅自修缮关陵和擅自在关陵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有的单位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中相关法律责任的表述与上位法不一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擅自修缮关陵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关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相关法律责任的表述(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三审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