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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 (草案二审稿)》意见的公告

  2026年3月4日,宜昌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为进一步弘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于2026年4月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717-6256870

  邮寄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02号

  邮编:443000

  电子邮件:ycsrdcwhfgw@163.com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3月5日

 

  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关陵以及相关关圣文化的保护管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关陵的保护管理以及相关关圣文化的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的保护对象,包括关陵内的古建筑、金石碑刻、匾额楹联等文物,古树名木,关公信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载体。

  第三条 关陵以及相关关圣文化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加强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关陵以及相关关圣文化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关陵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宜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陵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关圣文化纳入全市文旅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宜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陵保护规划的指导和协调;宜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申报和争取中央、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为关陵的保护管理以及相关关圣文化的传承利用提供政策支持。

  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行政、民族宗教事务、公安、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关陵以及相关关圣文化的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当阳市人民政府履行关陵以及相关关圣文化保护管理的属地责任,全面负责关陵保护利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关陵保护规划。

  第六条 关陵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关陵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文物保护档案,对关陵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安全保护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条 当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关陵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统筹各类渠道资金,保障保护经费投入。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关陵的保护管理捐赠资金。

  关陵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关陵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划定、公布,设置界桩和保护标志,并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相衔接。

  第九条 在关陵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拓印关陵古石刻;

  (二)损毁保护标志;

  (三)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损害古树名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在关陵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传承利用无关的爆破、钻探、挖掘等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安全,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关陵附属文物需要修缮的,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在关陵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规模、体量、高度、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关陵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关陵的历史风貌。

  已存在的与关陵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相关补偿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当阳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对损害关陵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受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加强关陵以及关圣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陵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关陵以及关圣文化相关知识产权申请确权登记、授权许可、维权保护。

  第十四条 宜昌市、当阳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支持关圣文化活化利用,培育发展关圣文化旅游产业,办好关公文化旅游活动。

  关陵旅游开发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关圣文化研究、展示、推广、交流、传播等活动,传承弘扬当阳关陵庙会、关公信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培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六条 支持关陵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采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等创新文物展示方式,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应当加强关陵文化遗产相关资料的挖掘、搜集、整理,建设关陵文化遗产数据库,研究阐释关圣文化的时代价值,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开发文创产品和旅游项目等方式,依法参与关陵以及相关关圣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第十八条 对为关陵保护利用和关圣文化传承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拓印关陵古石刻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

  (二)损毁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五)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进行与文物保护、传承利用无关的爆破、钻探、挖掘等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作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关陵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与关圣文化相关的玉泉山显圣处石望表、显圣碑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3月4日在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宜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袁中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10月2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市人大地方立法研究院,并在《三峡日报》、宜昌人大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1月2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研究草案主要制度,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修改稿。12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赴当阳市开展立法调研并组织召开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研究完善,形成草案二审稿(讨论稿)。2026年1月5日,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讨论稿)和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讨论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

  有的部门提出,草案中“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的表述不准确,关陵是关圣文化史迹的一个组成部分,将关陵与关圣文化史迹并列不妥;有的地方提出,草案规定的保护对象内容过多,应当适当精简。市文化和旅游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议将条例保护范围调整为关陵以及相关关圣文化,删除“关圣文化史迹”相关表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予以采纳,并明确与关圣文化相关的玉泉山显圣处石望表、显圣碑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草案二审稿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关于立法依据

  有的委员提出,不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作为立法依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24年11月8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尚未根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行修订,虽然该条例目前仍现行有效,但考虑到地方立法的稳定性,建议不将其列入立法依据(草案二审稿第一条)。

  三、关于部门职责

  有的委员提出,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作为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通常只规定设区的市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因此,建议删除草案中关于当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关陵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职责的规定,只保留当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责的规定,同时将“当阳市关陵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修改为“关陵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六条)。

  四、关于保护管理

  有的专家提出,“相关部门接受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要求过高;有的专家提出,关陵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对关陵以及关圣文化相关知识产权履行确权登记职责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删除“禁止贬损关圣文化核心价值”;有的委员提出,将“办好关陵庙会和关公文化旅游节”修改为“办好关公文化旅游活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予以采纳(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十九条的执法主体不全;有的专家提出,草案第十九条的处罚应当区分单位和个人;有的专家提出,草案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第二十一条的处罚没有明确上位法依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补全相关执法主体并明确单位法律责任;同时,鉴于上位法并未明确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行为的法律责任,建议删除相关罚则(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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