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 (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5年10月29日,宜昌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草案)》,为进一步弘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于2025年12月6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6256870

  邮寄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02号

  邮编:443000

  电子邮件:ycsrdcwhfgw@163.com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11月6日

  

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关陵的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的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关陵内的古建筑、金石碑刻、匾额楹联等文物,关陵历史风貌、传统空间格局、古树名木、关公信俗等文化遗产及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载体。与关圣文化相关的玉泉山显圣处的明石望表、清显圣碑,玉泉寺伽蓝殿、关公像及显烈祠等纪念性遗迹,纳入本条例保护范围。

  第三条 关陵的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的传承利用要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加强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宜昌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关陵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宜昌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将关圣文化纳入全市文旅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关陵保护规划的指导和协调;宜昌市财政部门应积极申报和争取中央、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为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提供政策支持。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关陵保护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当阳市人民政府履行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保护管理属地责任,全面负责关陵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关陵保护规划。

  当阳市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关陵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当阳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关陵保护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的有关工作。

  关陵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巡查,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相关的保护工作。

  当阳市关陵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关陵日常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工作。

  第六条 当阳市人民政府应依照关陵保护规划,完善周边道路交通、停车场所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当阳市关陵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文物保护档案,对关陵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安全保护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条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保护争取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预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各级文物保护资金等。

  当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关陵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统筹各类渠道资金,保障保护经费投入。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关陵保护、关圣文化传承利用捐赠资金。

  关陵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划定、公布,设置界桩和保护标志,并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相衔接。

  第九条 在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传承利用无关的爆破、钻探、挖掘等工程建设作业,不得开展可能损坏文物、污染文物环境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相关活动,必须保证文物安全,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附属文物需要修缮的,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在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复、复制、拓印关陵古石刻;

  (二)擅自移动、损毁关陵界桩和保护标志;

  (三)刻划、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损毁古树名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在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规模、体量、高度、风格、色调等应与关陵历史风貌相协调,确保不破坏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的历史风貌。

  已存在的与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受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关陵及关圣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当阳市关陵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关陵及关圣文化相关知识产权履行确权登记、授权许可及维权保护的职责。

  第十四条 当阳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制定关圣文化保护传承计划,开展关圣文化研究、展示、推广、传播等活动,传承弘扬当阳关陵庙会、关公信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培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五条 宜昌市、当阳市两级政府及宣传、文化和旅游、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当阳市关陵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采用数字技术等现代科技创新文物展示方式,开展教育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应当加强关陵文化遗产相关资料的挖掘、搜集、整理,建设关陵文化遗产数据库,研究阐释关圣文化的时代价值,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宜昌市、当阳市两级政府应当统筹资源,支持关圣文化活化利用,培育发展关圣文化旅游产业,办好关陵庙会和关公文化旅游节。

  旅游开发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参观游览场所或建立博物馆的,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 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关陵保护工作格局。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保护与传承,参与方式包括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开展文化传播及交流活动、开发文创产品及旅游项目等。禁止贬损关圣文化核心价值。

  第十八条 对为关陵和关圣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工程建设作业的,由当阳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在关陵及关圣文化史迹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损坏文物活动、污染文物环境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的,由当阳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拓印关陵古石刻的,由当阳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保护标志的,由当阳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刻划、涂污或故意损坏文物的,由当阳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当阳市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五)损毁古树名木的,由当阳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关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关陵历史风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阳市文物行政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关陵保护工作中擅自借用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10月29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罗 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关陵是全国三大关庙之一,是全球唯一帝陵规制的关公陵园。2011年,“当阳关陵庙会”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24年12月30日,国家文物局正式批复“关圣文化史迹”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为进一步保护好、利用好这一珍贵历史文化资源,推动关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市人大常委会将《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确立为2025年立法项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编制了《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正式启动《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立法筹备和申报工作,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先后召开会议12次,内部讨论修改22稿,于2025年6月形成初稿。初稿广泛征求了省文旅厅、市直相关部门、省市文物专家意见。9月中上旬,市政府办公室再次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等7家单位意见。9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4条,聚焦关陵保护管理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分级负责、分类保护、社会协同”的保护管理体系。一是明确保护对象与范围。明确四类保护对象,涵盖关陵文物本体,历史风貌和空间格局,当阳关陵庙会等文化遗产,及纪念性遗迹等。二是明确宜昌市、当阳市两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宜昌市人民政府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当阳市人民政府承担属地主体责任。发改、财政、资建、文旅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利用工作。三是明确保护措施与禁止行为。明确关陵及关陵文化史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措施及擅自拓印石刻等6类禁止行为。四是明晰法律责任。援引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未新增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处罚内容。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保护对象。《条例(草案)》突破传统“单一文物”保护模式,将物质遗产(本体、遗迹、环境)与非物质遗产(庙会、信俗)整合纳入保护范围,契合关陵“文化复合体”特性,有助于最大限度保全关陵文化价值,推动其永续保存。

  (二)关于管理主体。《条例(草案)》构建“市级统筹监督、县级属地执行、专管机构实施”的三级责任体系。宜昌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解决关陵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当阳市人民政府履行文化遗产保护的属地主体责任,承担规划编制、预算保障等具体职责。

  (三)关于活化利用。《条例(草案)》明确关陵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边界,核心在于保护优先前提下的合理、有序利用。同时,要求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经费等支持性活化路径,加强文化价值挖掘与展示。

更多 +

图片新闻

更多 +

要闻关注

更多 +

专题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