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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意见的公告

  2025年6月26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三审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7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联系电话:0717—6256979

  通讯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02号

  邮政编码:443000

  电子邮箱:ycsrdcwhfgw@163.com
 

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

(草案三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综合保护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滨江风貌管理,保护“江北山在城中、江南城在山中、一半山水一半城”的整体风貌格局,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重要展示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区滨江风貌,是指体现城区滨江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传承和山水城市等特征,具有自然生态或者人文价值的城市形象。

  第三条 本市城区滨江区域内风貌的规划、建设、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区滨江区域是指城西高速公路、三峡大道(城西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湖路路口段)、黄河路、新大学路、城东大道、花溪路、三峡大道(花溪路路口至沪渝高速公路路口段)、沪渝高速公路、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江城大道的围合区域。

  第四条 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优化城市形态、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引领、统筹协调、突出特色、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遵循“临江全纳入、山水城一体、近中远关联”的原则,划定管理范围。

  干流的范围是指:上游起点在南津关,下游终点在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的长江两岸区域;

  山系的范围是指:长江北岸的绵阳山、镇镜山、东山、城东山体、共联山、龙盘湖山系、狮子头,长江南岸的牛扎坪、翠福山、笔架山、孝子岩、磨基山、五龙山、四方山、谭家河山体、执笏山、观音山、荆门山等重要山系的临江区域;

  水系的范围是指:长江北岸的黄柏河、沙河、运河、柏临河、龙盘湖,长江南岸的紫阳河、卷桥河、联棚河等重要水系的临江区域。

  第六条 城区滨江风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江河、湖泊、山体、洲岛等自然山水格局的保护;

  (二)建筑高度、体量、形态等的管控与引导;

  (三)城市天际线、视线通廊、滨江公共空间等的优化;

  (四)城市地标、城市绿地、公共环境艺术品、景观照明等的设置与维护;

  (五)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的保护;

  (六)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

  各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区滨江风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滨江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城区滨江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城区滨江风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区滨江风貌专项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区滨江风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对城区滨江风貌整体性、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河湖水系、山体保护、绿地系统、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符合城区滨江风貌管控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细化城区滨江风貌管控要求,加强对影响城市空间形态和特色区域的规划控制,依法合理设定具体地块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的滨江重点地段,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并将其内容和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上述城市设计,应当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明确空间布局、街道界面等要素的控制要求和设计原则。

  已经制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上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并将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对应城区滨江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依法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风貌管控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突出公共利益属性,在长江常年水域线至滨江第一条市政道路临江一侧道路红线之间,实行滨江公共空间宽度保留管控:

  (一)一般新建地区保留宽度不小于二百米;

  (二)艾家和特殊标志性地区保留宽度不小于一百米;

  (三)更新地区保留宽度不小于七十米。

  第十六条 保持山体的天际轮廓线和景观视廊,在长江南岸实行建筑高度管控:

  (一)滨江一线山体山前区域建筑高度不超过十八米;

  (二)距长江江岸小于两公里的山后区域建筑高度不超过三十米,距长江江岸两公里至四公里以内的山后区域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四十米;

  (三)中心地区的建筑高度不超过六十米,且与周边区域建筑形成梯度变化。

  第十七条 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在长江北岸实行开发强度管控:

  (一)新建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超过2.0,其中城市中心区、重要交通节点周边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超过2.5,城市更新项目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

  (二)商业办公用地容积率不超过2.5,其中位于重点商业地区的不超过5.5;

  (三)滨江公共空间向腹地延伸的第一层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公共建筑。

  第十八条 因建设项目地形、用地规模等限制因素难以满足管控要求的,或因城市重大战略调整、重点项目影响等客观因素需要,确需对管控要求进行相应调整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上述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或者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数据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在城区滨江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循“临江见江、前低后高、错落有致、不遮山挡水”的原则,符合滨江风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项目审查以及建设实施中严格落实滨江风貌规划管控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区滨江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形态等,应当符合滨江风貌管理要求,塑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和立面景观。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对城市天际线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合理划定城区长江南岸重要观景点与长江北岸主要山体之间的视线通廊,严格控制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与体量。

  长江北岸的重要山体、水体周边建设区域应当强化景观视线分析,合理确定临山、贴水建筑高度,与山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滨江公共空间建设,巩固集生态保护、休闲娱乐、体育运动、文化体验等功能为一体的滨江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成果,形成开敞连续的城市空间。

  滨江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滨江公园公共绿地建设和维护,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推动滨江公园内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连续贯通,建设安全舒适、景观协调、畅通便捷的公共慢行系统。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确定城市色彩体系,在相关城市设计中加强对建筑基调色的引导。

  建筑的色调、明度、彩度等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山体周边建筑屋顶色彩应当考虑俯瞰效果。

  第二十六条 市政设施的选址、线路、外观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桥梁、通信基站、架空管线、供用电设施等地上市政设施的风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住房和城市更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引导和规范公共环境艺术品的配置和维护。

  在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和重要街巷、广场公园等开敞空间,鼓励配置体现本市地域文化、历史文化特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城市雕塑、绿化景观等特色艺术品。

  第二十八条 滨江夜景照明应当贯彻安全环保、智慧节能原则,符合滨江风貌管理要求,突出磨基山、镇江阁、天然塔、西坝岛以及跨江桥梁等景观节点,合理布置沿江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群的轮廓、立面及顶部照明,打造层次丰富、色彩协调的滨江夜景。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既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区滨江风貌规划管控要求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组织依法有序改造。

第四章 综合保护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的关系,综合保护城区滨江区域的山水格局、历史风貌、地域特征和文化特色等。

  第三十一条 保护城区滨江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自然格局,塑造江山塑廊、水脉伴城、城园相生的空间秩序,推动自然山水与城市融合发展。

  持续推进串园连山工程,严格保护城市绿心、绿楔等生态本底与自然景观,有序开展山景公园、城市公园、生态绿道建设。

  实施水系连通、引水润城工程,促进河道、湿地自然修复与生态升级,推动生态廊道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区滨江风貌保护名录制度,确定山体保护名录、水体保护名录和历史文化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价值等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依法划定山体保护范围,严格保护山体自然风貌,保持山体与城市良好的自然生态和空间景观效果。

  东山、磨基山、孝子岩、虎牙山等山体,应当纳入本市山体保护名录。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水体保护范围,严格保护水体自然风貌。

  黄柏河、卷桥河、运河、柏临河等水体,应当纳入本市水体保护名录。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市更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根据生态价值、自然条件、景观特点、利用现状,明确西坝岛、平湖半岛、胭脂坝等江心洲岛保护发展措施。

  西坝岛、平湖半岛采用低碳化、低密度、低强度的开发建设模式,控制建筑高度,保障蓝绿空间。

  胭脂坝以生态保育为主,禁止不必要的开发建设,保护生物栖息地。

  第三十六条 加强本市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增强滨江公共空间文化特色,塑造宜昌特色的文化标识和时代记忆。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调查和传承宜昌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在滨江公共空间内推进以屈原文化和昭君文化为代表的名人文化、巴楚文化、三国文化、水电文化等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活化利用,向社会公众提供独特的滨江文化和历史体验。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地方特色的天然塔、镇江阁等历史建筑,红星路-二马路等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纳入本市历史文化保护名录。

  第三十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行整体保护,除保护建筑本体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市风貌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个人参与和监督城区滨江风貌保护提供便利。

  城区滨江风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区滨江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技术支持、公益宣传等方式参与城区滨江风貌保护工作。

  对破坏城区滨江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下达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一般新建地区、特殊标志性地区、更新地区、山前区域、山后区域、中心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流经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有关规划并参照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长江滨江风貌的管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
(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6月25日在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宜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袁中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4月2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一审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审稿在宜昌人大网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研究草案二审稿主要制度,多次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二审稿修改稿。

  5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审稿修改稿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6月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三峡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组织召开条例立法中评估研讨会,听取有关专家对草案二审稿修改稿的评估论证意见。6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赴伍家岗区、点军区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并征求意见建议。

  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征求来的各方面意见再次对草案二审稿修改稿进行研究完善,形成草案三审稿(讨论稿)。6月13日,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对草案三审稿(讨论稿)和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讨论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有些委员提出,立法目的中应增加省委赋予宜昌的新定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体现宜昌地方特色和更好地践行省委赋予宜昌的新定位,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重要展示窗口”(草案三审稿第一条)。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范围的表述不够清晰明确。有关方面提出,直接以确定的管理区域为条例适用范围,不区分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宜昌长江公路大桥以下区域不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对相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草案三审稿第三条)。

  二、关于规划管控

  有的专家和单位提出,草案二审稿中关于城市设计的规定与《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有的专家提出,城市设计不属于法定规划,不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依据住建部第35号令《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同时删除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二款。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中关于出让、划拨两种方式应合并表述;有的委员提出,风貌管控要求只有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才能作为依据纳入规划条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草案三审稿第十四条)。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将滨江公共空间范围界定为“长江常年水域线至第一条市政道路之间”的表述不够准确,且与滨江地区风貌管控规划不一致;有的专家提出,建议删除“三度管控”相关内容中的“一般”;有的委员提出,“不得新建高层住宅”一刀切的规定,值得商榷;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二审稿关于例外情形的规定存在歧义,且特殊情况确需突破“三度管控”要求的程序规定刚性不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为了便于政策的一致性,关于滨江公共空间范围界定,建议沿用《宜昌滨江地区风貌管控规划》中的有关表述(草案三审稿第十五条)。条例已对不能满足管控要求的作出了例外情形规定,条文中不宜再采用“一般”的表述,建议删除(草案三审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不得新建高层住宅”的禁止性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且“优先安排公共建筑”已然涵盖了不鼓励新建高层住宅的意思表述,建议删除(草案三审稿第十七条)。按照“从严管控、刚弹结合”的原则,对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考虑到已有法定程序的规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上述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或者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草案三审稿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关于建设管理

  有的专家提出,“建筑主立面应当面江展开”存在一定局限性;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智慧节能”后加入“环保”,在“天然塔”后加入“过江通道”。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建筑主立面必须面江展开”的程式化布局要求,割裂了建筑与既有街巷脉络、地形高差等周边环境的共生关系,科学性有待进一步论证,建议删除相关内容,并将相关条款合并为一条(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三条);建议将滨江夜景照明应当贯彻的原则修改为“安全环保、智慧节能”,在需要突出的夜景照明景观节点中增加“跨江桥梁”(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八条)。

  四、关于综合保护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要充分保护好宜昌山水格局,厚植山水本底,做足山水文章,引山入城、聚水润城,塑造城市形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单独增加一条就保护城区滨江区域整体自然格局作出规定(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一条)。有些委员提出,规划建设特色文化展示区和景观节点属于具体工作层面的事项,不宜写入法规,建议删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有些委员、专家对于能集中体现宜昌地域文化特征的文化表达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见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宜昌地域文化在传承历史记忆与塑造城市风貌中发挥着多维度的作用,准确表达宜昌地域文化很有必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宜昌市落实全省支点建设“文化创新战略”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以及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中相关表述,建议修改为“以屈原文化和昭君文化为代表的名人文化、巴楚文化、三国文化、水电文化等”(草案三审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五、关于附则

  有的委员建议,将“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流经的县级人民政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涉及”表述较为宽泛,易被解读为包含不直接临江(如仅涉及干流流域腹地)的县级行政区。建议进一步精确聚焦长江干流沿岸区域,将“涉及”改为“流经”(草案三审稿第四十九条)。

  此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三审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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