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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意见的公告

  2025年4月2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二审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5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联系电话:0717-6256979

  通讯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02号

  邮政编码:443000

  电子邮箱:ycsrdcwhfgw@163.com
 

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综合保护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滨江风貌管理,保护“江北山在城中、江南城在山中、一半山水一半城”的整体风貌格局,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区滨江风貌的规划、建设、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水资源、风景名胜区、山体、绿地、文物等管理与保护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遵循“临江全纳入、山水城一体、近中远关联”的原则,划定管理范围。

  干流的范围是指:上游起点在南津关,下游终点在磨盘溪的长江两岸区域;

  山系的范围是指:北岸的绵阳山、镇镜山、东山、城东山体、共联山、龙盘湖山系、狮子头,南岸的牛扎坪、翠福山、笔架山、孝子岩、磨基山、五龙山、四方山、谭家河山体、执笏山、观音山、荆门山等重要山系的临江区域;

  水系的范围是指:北岸的黄柏河、沙河、运河、柏临河、龙盘湖,南岸的紫阳河、卷桥河、联棚河等重要水系的临江区域。

  第四条 城区滨江风貌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区域管理。

  重点管理区域为城西高速公路、三峡大道(城西高速公路口至西湖路口段)、西湖路、黄河路、新大学路、城东大道、花溪路、三峡大道(花溪路口至沪渝高速公路口段)、沪渝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江城大道所围合的区域。

  一般管理区域是指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

  根据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扩展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城区滨江风貌,是指体现滨江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传承和山水城市等特征,具有自然生态或者人文价值的城市形象。

  第六条 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优化城市形态、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协调、突出特色、有效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七条 城区滨江风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江河、湖泊、山体、洲岛、绿地等自然山水格局的保护;

  (二)城市天际线、山际线、水岸线等的优化;

  (三)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等的管控与引导;

  (四)城市地标、公共环境艺术品、街道绿地、景观照明等的设置与维护;

  (五)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的保护;

  (六)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区滨江风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滨江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城区滨江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城区滨江风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滨江风貌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加强对城区滨江风貌整体性、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河湖水系、山体保护、绿地系统、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符合城区滨江风貌管控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编制和实施详细规划,应当细化城区滨江风貌管控要求,加强对影响城市空间形态和特色区域的规划控制,依法合理设定具体地块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滨江重点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更新片区的城市设计,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注重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和谐,对空间布局、城市色彩、街道界面等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和设计原则。

  城市设计的核心指标应当依法纳入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并将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对应城区滨江区域的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编制有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依法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和城市设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区滨江风貌管控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划拨前,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明确城区滨江风貌管控要求。

  第十七条 突出公共利益属性,在重点管理区域内的长江常年水域线至第一条市政道路之间,实行滨江公共空间宽度保留管控:

  (一)点军城区保留宽度一般不小于二百米;

  (二)艾家镇集镇所在地和‌西坝岛‌、‌平湖半岛、‌平湖港湾“两岛一湾”区域保留宽度一般不小于一百米;

  (三)葛洲坝片区保留宽度一般不小于七十米。

  第十八条 保持山体的天际轮廓线和景观视廊,在重点管理区域内的长江南岸,实行建筑高度上限管控:

  (一)滨江一线山体山前区域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十八米;

  (二)距长江江岸小于两公里的山后区域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三十米,距长江江岸两公里至四公里以内的山后区域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四十米;

  (三)中心地区的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六十米,且与周边区域建筑形成梯度变化。

  山前区域、山后区域、中心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九条 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在重点管理区域内的长江北岸,实行开发强度管控:

  (一)北岸新建居住用地容积率一般不超过2.0,其中城市中心区、重要交通节点周边及保障性住房等居住用地容积率一般不超过2.5,城市更新项目居住用地容积率一般不超过3.0;

  (二)商业办公用地容积率一般不超过2.5,其中位于重点商业地区的一般不超过5.5;

  (三)北岸滨江公共空间向腹地延伸的第一层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公共建筑,不得新建高层住宅。

  第二十条 因建设项目地形、用地规模等限制因素难以满足管控要求的,或因城市重大战略调整、重点项目影响等客观因素需要,确需对本条例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管控要求进行相应调整的,经专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城区滨江风貌保护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相关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区滨江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临江见江、前低后高、错落有致、不遮山挡水”,符合滨江风貌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项目审查及建设实施中严格落实滨江风貌规划管控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城区滨江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形态、色彩等,应当符合滨江风貌管理要求,塑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和立面景观。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对城市天际线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第二十四条 长江北岸重要山体、水体周边建设区域应当强化景观视线分析,合理确定临山、贴水建筑高度,与山水环境相协调。

  长江北岸滨江公共空间向腹地延伸的第一层建设用地上建筑主立面应当面江展开。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合理划定城区长江南岸重要观景点与北岸主要山体之间的视线通廊,严格控制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与体量。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滨江公共空间建设,巩固集生态保护、休闲娱乐、体育运动、文化体验等功能为一体的滨江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成果,形成开敞连续的城市空间。

  滨江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滨江公园公共绿地建设和维护,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推动滨江公园内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连续贯通,建设安全舒适、景观协调、畅通便捷的公共慢行系统。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确定城市色彩体系,在相关城市设计中加强对建筑基调色的引导。

  建筑色彩应当符合城区滨江风貌管理要求,色调、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山体周边建筑屋顶色彩应当考虑俯瞰效果。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对架空管线、过街天桥、桥梁、充电桩、通信基站、交通管理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风貌管理,在选址、外观设计等方面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养护、巡查、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引导和规范公共环境艺术品的配置和维护。

  在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和重要街区、广场公园等开敞空间,鼓励配置凸显本市地域文化、历史文化特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城市雕塑、绿化景观等特色艺术。

  第三十条 滨江夜景照明应当贯彻安全美观、智慧节能原则,符合滨江风貌管理要求,突出磨基山、镇江阁、灯塔广场、天然塔等景观节点,合理布置沿江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群的轮廓、立面及顶部照明,打造层次丰富、色彩协调的滨江夜景。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既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区滨江风貌规划管控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组织依法有序改造。

第四章 综合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的关系,综合保护城区滨江区域的山水格局、历史风貌、地域特征和文化特色等。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区滨江风貌保护名录制度,确定山体保护名录、江河保护名录和历史文化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价值等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依法划定山体保护范围,严格保护山体自然风貌,保持山体与城市良好的自然生态和空间景观效果。

  东山、磨基山、荆门山等山体,应当纳入本市山体保护名录。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水体保护范围,严格保护水体自然风貌。

  黄柏河、卷桥河、运河、柏临河等水体,应当纳入本市江河保护名录。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岸线,除因经批准的市政工程建设、港口码头、科学研究等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沿岸自然地形地貌、江心洲岛等自然属性。

  第三十七条 加强本市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增强滨江公共空间文化特色,塑造宜昌特色的文化标识和时代记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调查和传承宜昌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在滨江公共空间内推进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活化利用,规划建设屈原文化、巴楚文化、三国文化、水电文化等特色文化展示区和景观节点,向社会公众提供独特的滨江文化和历史体验。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地方特色的天然塔、镇江阁、满意楼等历史建筑和红星路-二马路等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纳入本市历史文化保护名录。

  第三十九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行整体保护,除保护建筑本体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区滨江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技术支持、公益宣传等方式参与城区滨江风貌保护工作。

  对破坏城区滨江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市风貌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个人参与和监督城区滨江风貌保护提供便利。

  城区滨江风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下达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有关规划并参照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长江滨江风貌的管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控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4月29日在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宜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袁中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0月30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至市人大(三峡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并在《三峡日报》、宜昌人大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4年12月16日至21日,时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晓华带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考察组赴宜宾市、乐山市、绵阳市、南充市考察学习风貌管控立法经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研究草案主要制度,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多次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修改稿。2025年3月25日,立法调研组赴西陵区征求意见建议,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4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斌组织召集专家座谈会,听取专家咨询意见。4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袁中扬带队,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报条例起草进展情况,并针对立法审议项目优化名称、省里提前介入指导等做进一步沟通争取工作。

  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征求来的各方面意见再次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研究完善,形成草案二审稿(讨论稿)。4月17日,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讨论稿)和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讨论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斌出席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名称

  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请示的批复》(鄂常办文〔2025〕6号)意见,立法名称由“风貌管控”优化调整为“风貌管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管理”一词具有更丰富的法治内涵,既涵盖规划引领、建设规范、风貌保护等全流程,也包含政策协调、公共服务、社会参与等多元维度,符合现代治理对综合性、规范性和协同性的要求。而“管控”易被狭义理解为限制性手段,可能弱化规划统筹、权益平衡和长效保障等法治核心要素。强调以“管理”为立法基调,突出通过制度设计整合资源、引导发展、保护生态的治理思维。既强化规划的前置引领作用,又避免简单化“管控”可能引发的刚性过载与治理弹性不足的矛盾,更契合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法治需求。综上所述,建议将条例名称优化调整为《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中城区滨江地区的范围过大,与公众普遍认知的范围有较大出入;有的委员提出,从城市未来发展来看不能将管控区域局限于目前范围;有的委员提出,管控范围也要延伸到秭归和枝江等沿江的县级区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适用范围应当以公众认知的范围为限,强化与滨江的关联度,建议将南北岸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到江城大道和城东大道(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二款);考虑到今后城市发展或者滨江围合区域是否有变化等因素,建议增加条款设计,可以在现有范围基础上适当拓展延伸,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三款);鉴于范围限定在宜昌市城区,故秭归县和枝江市不宜纳入本条例适用范围内,但建议可增加长江干流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据有关规划并参照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的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九条)。

  三、关于风貌要素

  有的委员提出,要明确风貌内涵,将山水风光、历史文脉、构建筑物的面貌风格及其所涉及的色彩、形态、亮度都要纳进来;有的委员提出,要增加优化天际轮廓线、控制建筑形态、打造滨江夜景等内容;有的专家提出,草案中没有提及“三度管控”以外的要素,风貌管控要素不仅包含高度、密度、宽度。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中的风貌内涵局限在建筑的高度、密度、宽度是不全面的,建议明确本市城区滨江风貌的内涵(草案二审稿第五条),并单设一条规定本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的主要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七条);建议扩充本市城区滨江风貌的要素,增加建筑风格、形态、天际线、色彩、景观空间、夜景照明等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建议增加历史人文保护的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至四十条)。

  四、关于制度设计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中的制度设计比较单一,可以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建立保护名录制度,还可以将规划工作中已有的绿线、蓝线、紫线制度在条例中予以体现;有的地方提出,草案中缺少人大监督的内容,可能会导致执行效果不理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中的核心制度设计是“三度管控”,可以在此之外适当补充一系列制度设计,建议增加绿蓝紫三线制度、数据库制度、名录保护制度等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在地方性法规中嵌入人大监督机制,通过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法定化,既能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常态化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偏差,又能压实政府责任链条,让立法与监督形成闭环。据此,建议增加人大监督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四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刚性不足,禁止性规定都应当参照上位法设定相应的罚则。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建议对违反历史建筑保护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置罚则(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七条)。

  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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