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5月1日起,《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和通行不能再“任性”了。
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市销售和通行的电动自行车五花八门,总量突破48万台,其中主城区超过17万台,且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但是90%以上电动车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速度过快、稳定性低、安全性差等问题突出。在销售监管、登记上牌、事故保险等方面均未纳入规范化管理,车辆被盗、充电失火和驾驶人交通违法现象突显,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和侵害。据统计,2015年至2017年间,全市发生电动车交通事故35712起,占事故总量55%,造成357人死亡,4000余人受伤。去年,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4500余起,立案2000余起,损失1000多万元。
2017年12月29日,公安部发布通告,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要求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2018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定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规范销售市场
条例设置专章规范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的市场行为。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要求,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标电动自行车,严禁违反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和外形结构进行拼装、改装或者加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编制宜昌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明年5月1日起,禁止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宜昌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新增不合标电动自行车的现象,逐步减少不合标电动自行车数量,直至彻底淘汰。
全面登记上牌
宜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交警大队、中队、派出所、销售门店、有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处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及时制定登记上牌流程具体办法,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采集,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明年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自行拆除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设施后,均可携带相关资料在上述登记点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提出登记申请时,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自觉观看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片、阅读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自愿安装防盗电子芯片,自愿购买各类商业保险。当事人有需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限期退出制度
[办理临时通行标识] 明年5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期临时通行措施,广大人民群众仍可继续使用。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明年5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识。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主张退货、换货、赔偿。
[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则] 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及时制定限期退出期间的具体管理办法,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通行规则。
[临时通行限期三年] 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最长三年,期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将被处以500元罚款。发现一次,处罚一次!
[适用于特殊行业] 本条例同样适用于快递、外卖等特殊行业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完善服务保障
[规划行车路线] 各级人民政府将组织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建立非机动车道路通行体系,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创造条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将逐步拥有安全、独立的非机动车道,不必要、也不应当继续在机动车道上穿梭。
[划定停车场所] 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将建设更科学、便捷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另一方面,驾驶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将面临罚款处罚。
[规范充电行为] 一方面,政府鼓励在商业街区、物业管理区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另一方面,所有人应当自觉规范充电行为,不得再行私拉电线和插座,以危险方式充电。
立法链接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除应当遵守《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有关通行规则外,更应当遵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第三十二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时,不得载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行人或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五)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
(七)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八)驾驶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九)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十)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对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