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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意见的公告

 

2021628,宜昌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了《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为进一步弘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二审稿全文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于2021730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稿)》文本以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联系电话:6256708

邮寄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02号   邮编:443000

电子邮件:ycsrdcwhfgw@163.com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629

 

附件

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文明素养,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文明、时代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打造全国文明城市群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德法并重、奖惩结

合、系统治理的原则。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形成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五)办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公益广告、文明行为提示标识等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社区图书室、农家书屋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促进提升文明素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师生文明素养,推进文明校园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推进本市文明行为建设。

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各级文明单位干部职工和其他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文明行为意识,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国家、湖北省宜昌市开展的重大活动,助力志愿之城”、“好人之城”等建设,配合打造世界水电名城”和“钢琴之城”、“诗歌之城”、“书香之城等宜昌品牌,弘扬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塑造信仰坚定、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形象。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加文明劝导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二)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三)积极参与扶老助残、扶贫济困、救孤助学、医疗救助和应急救护等活动;

(四)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器官;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和其他户外劳动者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息如厕、免费停车等便利服务

第十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礼貌待人,文明用语;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通行,搭乘扶手电梯依次有序站立;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等候,先下后上或先出后进,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

(五)在文化体育等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文明喝彩;

(六)在户外场所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活动,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干扰他人;

(七)依法文明饲养宠物,饲养犬类等宠物按照规定办证、检疫,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  在维护公共卫生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

(四)公共场所科学佩戴口罩,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五)患有传染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服从统一管理,积极配合防控工作;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  在维护生态环境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与长江大保护行动,严格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江禁渔计划;

(二)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拒绝塑料污染;

(三)积极参加植树造林、爱护环境卫生等文明实践活动,争做生态公民

(四)不乱砍伐、移栽、采摘、践踏公共区域花草树木;

(五)不在设限的公共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六)不在露天场地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减少垃圾生成,遵守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规定;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按规定使用远光

(四)驾驶机动车时,不随意变道、加塞、占用应急车道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六)驾驶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工程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七)驾驶机动车进行商业宣传,不使用高音喇叭播放,不在车身张贴低俗、庸俗、媚俗广告等;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行驶;

)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马路时不浏览电子设备、逗弄宠物、嬉戏打闹,不随意横穿道路和绿化带越隔离、防护网等设施;

(十)爱护互联网租赁车辆,规范使用有序停放;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安全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  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烈士以及历史文化人物纪念设施,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旅游设施;

(三)遵守公园、景区景点秩序,服从引导管理;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传播健康信息,不转载、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宣扬低俗、庸俗、媚俗等信息;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  在维护医疗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

(二)医务人员不过度诊疗,不索取和收受患者财物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四)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聚众闹事;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医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  在维护经商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礼貌待客;

(二)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保持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卫生;

(三)未经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经商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  在维护社区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互相谦让,和谐友善相处;

(二)爱护公共物业和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不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区域

(三)开展装修装饰、聚会聚餐、文体娱乐等活动时,应当控制噪声、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干扰他人;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等;

)严禁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

)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摈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二)自觉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三)爱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使用卫生厕所,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四)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健康、低碳、绿色生活文明面,提倡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适量点餐、取餐,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三)讲究餐桌礼仪,使用公筷公勺,戒烟限酒,劝烟劝酒,不大声喧哗

)低碳生活,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铺张浪费,不恶俗闹婚;

(六)实施绿色生态殡葬,文明、环保祭祀;

)其他应当遵守的健康、低碳、绿色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  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文明行为规范不符的顽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  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乱置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

(五)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箱体、树木等处乱牵乱挂、晾晒衣物或悬挂横幅、条幅;

(六)随意倾倒垃圾,不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

第二十  公共场所秩序、生态环境、旅游文明和网络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产生噪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食、嬉戏打闹、大声喧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外放电子设备音量过大;

)攀折花木,践踏公共绿地,损坏草坪、树木;

(四)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和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五)在网络上编造、发布和传播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信息

(六)拨打骚扰、诈骗电话,发送骚扰、诈骗短信;

(七)旅游行业组织和从业人员虚假宣传、强迫消费、欺诈游客;

)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第二十  交通安全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超车、使用光灯和鸣笛,行至斑马线礼让行人,驾车时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其他电子设备;

(二)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闯红灯、逆行等

(三)行人闯红灯、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机动车车辆污损、车身不洁、带泥上路、抛撒滴漏;

)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不按照规定停放

(七)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停放车辆。

第二十  社区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高空抛物;

(二)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车辆未按照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有序停放;

(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疏散通道;

(九)在建筑物楼顶、外立面、地下车库公共区域进行违法建设。

第二十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完善行政执法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鼓励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对相关部门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

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环境卫生机构等对经营场所、服务区域内实施的不文明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属于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项文明创建活动考评内容。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发布年度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白皮书。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等工作制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公民文明行为信息为依据的表彰奖励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十  本市建立宜昌楷模、身边好人、最美人物等先进模范人物的评选发布、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工作机制,宣传好人好事弘扬社会新风

对获得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好人楷模、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环保政府奖等荣誉称号的先进模范人物,将其事迹列入“宜昌好人馆”等公共展馆进行展览宣传。

第三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快城市大脑建设,打造现代化治理平台,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团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五条  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把文明行为规范融入日常生活,崇尚科学、民主和睦、孝老爱亲、团结邻里,家长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先进事迹,宣传褒扬文明行为,对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第三十七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内容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丰富网上道德实践,弘扬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网络运营者应当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加强对网络用户的管理,发现违法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小区文明行为管理规约,约定小区业主文明行为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社区工作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有多次不文明行为或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小区文明行为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不文明行为采取适当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曝光。

第三十九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加强对参加活动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

举办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商品展销等大型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应当宣传告知观众文明观赏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保障人员安全

旅游从业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旅游。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第三项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项规定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乱置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高空抛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规定,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由社区工作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项规定,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疏散通道,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从重处罚。

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社会服务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定。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628日在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宜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逊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4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暨三峡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并在《三峡日报》、宜昌人大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次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研究条例主要制度,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形成草案修改稿,发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暨三峡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再次征求意见。5262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康年同志带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三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市人大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市民代表等方面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征求来的各方面意见再次认真研究修改,形成草案二审稿(讨论稿)。611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次全体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讨论稿)和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讨论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关于条例体例结构

有的委员提出,将草案第四章中涉及部门职责的内容移入总则部分;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建议把草案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放在第二章最后,作为区域文明行为;草案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可以合并或者调整顺序,先表述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再表述表彰先进方面内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将部门职责放在第一章总则部分更符合立法习惯,也可以使条例体例结构更加完整,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内容前移作为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草案第十七条是社区文明,第二十条是乡村文明,分别属于城市和农村的区域文明,内容相似,因此建议放在第二章后半部分更为合适(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属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表彰奖励机制,应当先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再根据文明行为记录来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因此建议调整条文的顺序(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关于总则

有的委员提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打造全国文明城市群”的目标来确定标准;有的专家和地方提出,草案中的“党委领导、政府推进、发挥公民主体作用”的工作格局表述不够合理,且共建共治共享的表述更符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要求;有的地方提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三治融合”表述顺序应当改为“自治、法治、德治”;有的委员提出,将第四条的两款职责合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打造全国文明城市群”可以作为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高标准立法促进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一款)“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更为合理,充分发挥社会和公众的作用;“共建共治共享”和“自治、法治、德治”的建议也一并采纳,更符合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二款);草案第四条第一款是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第二款是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两款职责主体不同,根据地方立法习惯,参照其他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结构,建议将工作机构的职责进一步细化(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关于文明行为规范

有的委员提出,在草案第十四条补充非机动车相关内容;草案第十七条第六项与第十一条第六项都涉及养犬,可以合并;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宜昌元素应当更多,特色更鲜明,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和有效工作机制通过条例固定下来进一步充实文明经商具体内容,如不得欺客宰客,不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健康、低碳、绿色生活文明方面增加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内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针对宜昌市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根据《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增加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规范: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行驶(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八项);草案第十一条第六项与第十七条第六项都涉及养犬,建议合并为一项:依法文明饲养宠物,饲养犬类等宠物按照规定办证、检疫,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七项);建议增加宜昌特色元素,比如积极参加文明劝导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一项),积极参加植树造林、爱护环境卫生等文明实践活动,争做生态公民(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三项);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礼貌待客”,包含了不得欺客宰客,不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内容;在健康、低碳、绿色生活文明方面,倡导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增加关于绿色出行的表述(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第四项)。

、关于不文明行为治理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占道经营”和第八项中的“设置空飘、彩虹门等”在现阶段发展夜市经济是被允许的;在草案第二十三条增加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文明行为、网络电信诈骗、旅游场所不文明行为等治理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不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宜昌现行条件还达不到;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现阶段不仅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还有互联网租赁汽车;在草案第二十五条增加对车身污损不洁、带泥上路、车辆乱停乱放等不文明行为的治理;草案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内容存在重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现阶段发展夜市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定时间、定地点、定标准的占道经营是被允许的,所以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同时删除该条第八项设置空飘、彩虹门的内容;根据宜昌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内容,在公共场所秩序、生态环境、旅游文明和网络文明方面,建议增加对下列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食、嬉戏打闹、大声喧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外放电子设备音量过大(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拨打骚扰、诈骗电话,发送骚扰、诈骗短信(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旅游行业组织和从业人员虚假宣传、强迫消费、欺诈游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八项);根据宜昌实际情况,建议把“不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修改为“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修改为“互联网租赁车辆”(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在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建议增加对下列不文明行为的治理:机动车车辆污损、车身不洁、带泥上路、抛撒滴漏(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停放车辆(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七项);将草案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合并为一条,先表述单位和个人的劝阻制止权利,再表述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环境卫生机构的劝阻制止职责(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

、关于促进与保障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增加创新理论和科学素养教育的相关内容,建立智慧型、智能化系统治理不文明行为;有的地方提出,应当增加家庭教育内容,以良好家教家风促进文明行为养成。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市城市大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要求,建议增加关于城市大脑建设的内容:加快城市大脑建设,打造现代化治理平台,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家庭教育发挥着重要作用,良好家教家风可以促进个人文明行为养成,建议增加关于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把文明行为规范融入日常生活,崇尚科学、民主和睦、孝老爱亲、团结邻里,家长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

、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第四十六条的通报制度没有设定情形,模糊不清,容易造成任意执法;有的地方提出,野广告泛滥成灾,希望增加对乱贴野广告的法律责任;中国控制吸烟协会提出,一方面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另一方面建议规定个人违反条例吸烟的罚款为五十元至一百元,便于当场收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没有设定在什么情形下进行通报,立法不具体、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清,行政执法不方便操作执行,建议参照《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在三种情形下可以依法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二条);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屡禁不止,成为基层管理中的痛点和难点,基层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对这一不文明行为深恶痛绝,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设定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草案第四十二条关于公共场所吸烟的法律责任,由于现阶段吸烟行为比较普遍,基于部分城市控烟立法和执法经验,强化禁烟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及时有效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还能弥补执法人员不足,减轻执法部门的执法压力,建议设定前置条款,在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前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同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收缴,为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建议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吸烟的罚款为五十元至一百元(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并增设了目录。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

草案二审稿和以报告,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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