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8日至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及其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于2016年9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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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改造、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外侧立面及顶部平面。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日常监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公安、财政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区对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包含有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在内的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原有的材质、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应当制定设计方案报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对城区建筑物外立面实施成片区统一改造的,由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编制设计方案,报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实施。
实施外立面成片区统一改造,应当注重绿色环保节能,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保护历史文化元素,留住城市记忆。
规划部门审批外立面成片区统一改造设计方案前,应当将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九条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后方可实施。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夜景灯光的,应当符合城区夜景灯光专项规划,体现建筑物造型特点和美化亮化要求,并与外立面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城市公共设施的外立面维护管理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维护管理责任人对建筑物外立面日常管理负责,不得擅自改变、破坏外立面材质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维护,保持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其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清洁外立面:
(一)玻璃幕墙,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饰面板(砖)墙面,每两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三)石材、涂饰墙面,每三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在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棚、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或封闭阳台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和屋顶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二)损坏、拆除外立面统一改造设置的各类设施或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材质及颜色;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或改变原有门窗尺寸、形状和位置,改设显示屏、橱窗等;
(四)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印制广告;
(五)擅自在建筑物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违反城市容貌标准中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不按规定履行清洁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限期内不履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涂写、刻画、张贴、印制内容中有违法行为人通信号码的,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该通信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通知通信企业恢复其通信号码的使用。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建筑物外立面负有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宜昌市城区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宜昌市城区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城区建筑物外立面整理工作情况
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品位的具体体现。2013年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启动了城区主要道路和结点的建筑物外立面整理工作,截至2016年4月,共完成1063栋建筑物的整理工作,累计投入财政资金5亿元,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外立面提档升级,面貌焕然一新,获得普遍好评,整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由于城市整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在项目完工后的维护和管理上开始出现一些苗头性问题,如破坏或拆除统一设置的有关设施、擅自加装设施等。针对建筑物外立面的管理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有效维护、巩固我市建筑物外立面整理取得的成果,推动建筑物外立面管理由集中整治转向常态化管理,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6年3月底,在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基础上,市城管委形成了初稿;5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考察组,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赴南京、淄博等地进行了立法考察。其后,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委广泛听取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大地方立法研究院、市律协、法律顾问单位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论证,数易其稿后形成送审稿;2016年6月24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对送审稿进行讨论,会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委,根据常务会议讨论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形成目前的草案。
三、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同时借鉴了南京、淄博、徐州等城市的地方立法。
四、主要内容
起草草案总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实施地方立法,有效维护、巩固我市城市整理的成果,形成外立面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由于外立面整理部分涉及私有物权,有关维护和巩固措施应不与物权法下的私权保护相冲突,实际操作中要切实可行。由此,草案主要拟定了以下内容:
(一)管理范围。考虑城市建设管理的重点需求、城市整理工作主要实施范围,以及普遍涉及社会公众情况下的执法成本,草案将管理范围拟定为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同时明确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管理措施。主要有四项:
一是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改变原有材质、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外立面成片区改造的,应当制定设计方案应报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时对统一实施改造提出了总体要求。
二是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是外立面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为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提高效率,对利用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草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城管部门实施设置许可。
三是建立维护管理责任制度。为落实责任主体,草案拟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为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明确了维护管理的具体责任。
四是外立面定期清洗。为长期保持整理成果,草案借鉴南京、淄博等地做法,拟定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定期清洗制度。
(三)对相对人行为的引导规范。为加强外立面整理成果保护,兼顾私权行使,草案对居民生活必需的方面作限制性引导,对保护外立面必须的则作强制性禁止。对限制性引导行为,如安装防盗网、空调外机等,考虑到不同的情况可能有不同的要求,以及立法作出统一要求后可能难以落实到位的情况,草案未作具体的统一规定,拟定通过城市容貌标准来规范。
(四)处罚条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外地做法,草案对应设定了相关处罚条款。总的思路是,对普遍涉及居民个人生活的、属限制性引导范围的,处罚轻一些,重在引导;对涉及单位或经营性主体义务、属强制性禁止范围的,处罚重一些,体现惩戒。需重点说明的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对强制措施的定义是“为制止违法行为等,对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据此,草案设定、明确了两处强制措施:
一是为有效制止在建筑物外立面乱贴乱画广告的行为,参考南京的做法,对广告中有通信号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该通信号码的使用;
二是为有效制止在建筑物屋顶的违法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管执法部门在这个阶段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的强制措施,明确这个时候的强制拆除是“强制措施”而不是“强制执行”,从而避免走“强制执行”需要公示、催告、等待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期满的法定程序,以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