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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布《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于2016年7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02号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443000

电话(传真):6256870

电子邮箱:ycsrdcwhfgw@163.com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重点绿地的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重点绿地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点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生态和景观功能突出、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植被、山体、水域及相关设施。

城区重点绿地主要包括公园绿地、园林景观路和城市门户景观绿地、重要防护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及风景游憩绿地等。

第四条  本市城区重点绿地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科学利用的原则,促进绿地保护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市及各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重点绿地保护投入机制,将重点绿地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是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重点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重点绿地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部门管理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民政、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林业、水利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拟定城区重点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拟定重点绿地名录,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永久性保护的绿地、山体、水域,直接列入城区重点绿地名录。

第七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城区重点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设立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标志。

第八条  重点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重点绿地的管理养护,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养护。对违法占用、毁坏重点绿地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的重点绿地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落实重点绿地保护责任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破坏重点绿地的地形、地貌、水域和植被。

第十条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永久性保护绿地、山体、水域和其他公园绿地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属园林景观路和城市门户景观绿地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属防护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和风景游憩绿地的,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临时占用重点绿地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因临时占用重点绿地造成绿地损坏的,由占用单位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重点绿地保护范围内的文化性、景观性和功能性园林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其设计方案应经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点绿地保护范围内的植被,除绿地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正常养护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因实施城市建设项目等确需修剪、移植、砍伐的,应当依法向城市园林绿化、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重点绿地范围内园林景观路上的行道树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论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更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重点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树木、花卉、草坪等植被;

(二)采石、挖砂、取土;

(三)倾倒、堆放、焚烧废弃物,排放污水,填埋、侵占水域;

(四)损毁护栏、雕塑、座椅、标志牌等设施;

(五)违反规定驾驶或停放车辆、宿营、营火;

(六)擅自修建建(构)筑物;

(七)其他损坏重点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违法占用、毁坏重点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用、损坏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擅自占用重点绿地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城管综合执法范围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不属城管综合执法范围的,由法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区重点绿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提请审议《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草案)》议案的说明

——2016年5月30日在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  刘新平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城市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市政府先后制定了《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宜昌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和保护制度措施。自2000年起,市人大常委会先后4次作出决定,将城区34块绿地、8座自然山体和2处水域纳入永久性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了城区园林绿化和生态资源保护工作,提升了制度措施的层级。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城区重点绿地保护作为我市今年的立法项目之一,为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提供更有效的法制保障,对我市城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6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立法考察组,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赴长沙、徐州等地对城市绿地保护进行学习考察;4月份,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园林局组织起草,其间广泛听取了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街道社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市政府领导召集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协调,经数易其稿后形成送审稿;2016年5月11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对送审稿进行讨论,会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常务会议讨论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形成现在的草案。

三、立法依据

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总结我市城区绿地保护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徐州等城市的地方立法。

四、主要内容

起草草案总的指导思想,是鉴于我市绿地保护的制度措施相对比较完善,本次立法主要是将过去已有的制度措施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同时兼顾城市建设需求,促进城市绿色发展。

(一)绿地保护的基本原则。为有效实现市委五届六次全会提出的“十三五”时期“135”发展战略以及“两个率先”、“两个进位”的发展目标,为建成“既大又强、特优特美”的现代化特大城市奠定坚实基础,当前城市建设的客观需求,是既要保护又要发展,保护与发展并重。为此,草案第四条拟定城区重点绿地的保护,坚持贯彻“保护为主、科学利用”的原则,以促进绿地保护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城市绿色发展。

(二)保护对象和范围。草案将重点绿地界定为“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生态和景观功能突出、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绿化用地”。同时将市人大常委会过去已通过决定方式实施永久性保护的山体、水域纳入保护范围。具体保护对象通过重点绿地名录确定,此前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永久性保护的绿地、山体、水域,直接列入城区重点绿地名录。

(三)管理部门职责。草案明确市园林部门为重点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对重点绿地保护工作总牵头,总负责,以确保事情有人管;同时,考虑到地方立法一般不直接调整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职责,拟定重点绿地保护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职责,仍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涉及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由于城管综合执法范围还在调整之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进一步拓展城管综合执法的范围。我市正在研究制定方案),草案拟定属城管综合执法范围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不属于这个范围的,由相关法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

(四)对占用重点绿地的控制措施。对重点绿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严格控制占用和改变规划用途。草案根据重点绿地的分类,考虑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实施的永久性保护制度,分三个层级对占用和改变规划用途进行控制:即市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市政府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批准报市政府备案。

(五)行政处罚措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在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作具体规定;上位法未作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据此,草案对上位法有规定的,本着加强重点绿地保护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提高了处罚下限(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参照外地做法设定了处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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