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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获批

3月30日,《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这标志着规范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正式生效出台。

立法条例由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于2015年9月起草,20151130日至121日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于今年123日经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据悉,这次省人大常委会一次性批准了包含宜昌市在内的全省十二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

我市立法条例分为六章五十七条,确立了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程序规范,将保证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各项地方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据立法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的立法工作体制,在市委领导下,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在立法选项、调研、起草、审议、表决、报批等关键环节发挥主导作用,推动立法工作有计划、依程序稳步推进,提高立法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据悉,按照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在抓紧工作,今年内将适时审议《宜昌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和《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争取2016年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率先立法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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