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昌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
(2001年1月17日宜昌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和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告旁听名额及有关事项。
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持有宜昌市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受理旁听人员申请登记工作。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按公告的旁听名额、会议的内容,确定旁听公民并发给旁听证。
第五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在领取会议旁听证和接到旁听会议的通知后,应按时到会。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如对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会场纪律和旁听规则。
第八条 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宜昌市投资的港、澳、台同胞和持有暂住证在宜昌市工作或居住者申请旁听会议,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先在城区施行。
|